广州市养老保险待遇简介
一、基本养老金
(一)享受条件
1、退休年龄
2、缴费年限
参保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1)
(2)
(3)
(4)
(二)计发办法
1、按月领取
(1)基本养老金
A.基础养老金=(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a+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1%
B.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
C.按规定建立视同缴费账户的参保人,在计发基础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计发过渡性养老金:
a.
过渡性养老金=本人视同缴费账户总额÷120;
b.
过渡性养老金=本人视同缴费账户总额÷120
过渡性养老金=本人视同缴费账户总额÷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
D.
平均工资) ÷2×本人
注:①关于a的取值:
当本人平均缴费指数大于等于0.6时,a=1
当本人平均缴费指数小于0.6时,a=本人平均缴费指数÷0.6
其中:平均缴费指数=(视同缴费指数×视同缴费月数+实际月缴费指数之和)÷(视同缴费月数+实际缴费月数);
②视同缴费指数计发方法:
A、普通人员按1.201;
B、特殊群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前按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可视同缴费年限的,由我省安置到企业的复员转业军人、流动到企业的原机关工作人员、以及改制前参照(依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视同缴费指数= |
退伍时全国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或转业前、离开机关、事业单位或单位改制前12个月的月平均基本工资 |
退伍时、离开机关、事业单位或单位改制时对应的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
计算结果大于3.0的取3.0;
③视同缴费月数为按国家规定的视同缴费月数与
际缴费月数之和;
④实际月缴费月数为1994年1月起的实际缴费月数之和;
⑤实际月缴费指数计算办法:
A、 一般情况的计算办法
实际月缴费指数=1994年1月起本人月缴费基数÷对应的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若是补缴(包括差额补缴)所欠养老保险费的月份
补缴月份的实际月缴费指数=补缴时段的月缴费基数÷补缴时(办理补缴时间)对应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B、 早期离开国企一次性缴费的人员
一次性缴费的实际月缴费指数=一次性缴费的月缴费基数÷2000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⑥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平均
缴费指数;
⑦视同缴费账户及个人账户的计发方法详见《视同缴费账户简介》、《
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简介》。
(2)过渡期计发办法
设置5年过渡期(
A、如按新办法计发的基本养老金低于按省原办法计发的基本养老金的,其差额部分作为补差计发;
补差=省原办法基本养老金-新办法基本养老金(含地方养老金);
B、如按新办法计发的基本养老金高于按省原办法计发的基本养老金的,其差额部分按下列方式处理:
应发基本养老金=省原办法基本养老金+(新办法基本养老金(含地方养
老金)-省原办法基本养老金)×M;
M的取值:
(3)省原养老金计发办法
注:
① a01、a02……a05为2001年至2005年社保年度本市过渡性养老金调整比例,分别为:17.1%、6%、5.4%、5.3%、2.93%;
② 计发系数:首次领取待遇时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满15年的为1.2%,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满10年不满15年的为1%;
③ 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1999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临界指数1×(93年12月前视同缴费月数+93年12月前实际缴费月数)+1994年1月至2001年6月的实际缴费月指数之和] ÷(1993年12月前视同缴费月数+1993年12月前实际缴费月数+1994年1月至2001 年6月实际缴费月数)
④ 实际月缴费指数=参保人的月缴费基数÷对应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
(4)基本养老金每年7月根据全省统一公布的方案实施年度调整。
2、一次性领取养老金
参保人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但未达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可一次性领取个人账户储存额,同时终结养老保险关系。其中,
二、退休人员死亡待遇
(一)丧葬费=死亡时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个月;
(二)抚恤金=死亡时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个月;
(三)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金=死亡时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
(四)个人账户余额一次性支付给法定继承人,无法定继承人的,转入养老保险统筹基金。
三、退休前出境定居或死亡
(一)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或者死者的法定继承人;
(二)同时退还建立个人账户前的个人缴费本息。
申领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须知
用人单位应在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当月,为职工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申领退休手续。办理时请提供以下资料:
一、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1、《社会保险增减人员申报表》一式两份;
2、《退休人员申请表》或《职工提前退休(职)审批表》及复印件;
3、《广州市职工劳动手册》;
4、《广州市职工连续工龄审批表》及复印件;
5、军转干部除提供上述资料外,还需提供《军队干部转业审批报告表》及复印件。
二、一次性领取基本养老金
1、《广州市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手册》或《广州市职工劳动手册》;
2、本人申领的:本人身份证及复印件、户口簿及复印件、本市开户的工、农、建行结算帐户活期存折及印有帐户的页面复印件或银行卡(原件及复印件)及开卡申请表(原件及复印件)。
3、《社会保险增减人员申报表》一式两份。
三、退休后死亡待遇
1、殡殓证明(或注销户口)的原件及《报告书》(或《死亡殡葬证》)的复印件;
2、《社会保险增减人员申报表》一式两份;
3、需要供养直系亲属的,按不同的供养对象提供如下资料:
(1)供养配偶
A、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丧失劳动能力的:提供户口簿原件、复印件及市劳能力鉴定部门的证明。
B、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无生活来源的:提供户口簿原件、复印件及社区居委会证明。
(2)供养子女
A、未满16周岁的:提供户口簿原件、复印件。
B、满16周岁后仍在读高中或职中的:提供户口簿原件、复印件和学生证原件、复印件,以及在读学校证明。
C、丧失劳动能力的:提供户口簿原件、复印件和市劳动能力鉴定部门的证明。
(3)供养父母
A、死者为独生子女的:提供户口簿原件、复印件和街、镇以上计生部门的证明。
B、死者为非独生子女的:提供供养人劳保卡(需加盖公章)或医疗费报销凭证。
(4)供养其他直系亲属的:提供供养人劳保卡(需加盖公章)或医疗费报销凭证。
四、退休前出境定居或死亡
1、《广州市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手册》或《广州市职工劳动手册》;
2、《社会保险增减人员申报表》一式两份;
3、出境定居需提供:
(1)公安机关确认的出境定居证明;派出所注销的户口、护照(非中文版的,提供职工本人的书面申请); (注:提供上述资料之一及复印件)
(2)本人申领时,还需提供本市开户的工、农、建行结算帐户活期存折及印有帐户的页面复印件或银行卡(原件及复印件)及开卡申请表(原件及复印件);他人代办的:除了提供上述资料外,还要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及公证机关确认的 委托书(非中文版的,需公证机关翻译确认);
4 、死亡需提供:
(1)死亡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殡殓证明或《死亡报告书》等);
(2)由继承人申领时,还需提供户口簿原件(户口簿无法证明申办人享有法定继承权的,需提供经公证机关确认的公证书);他人代办的,还需提供继承人经公证机关确认的委托书。
五、非本市城镇户口参保人员,未达到退休年龄前离开本市时,一次性申领个人帐户储存额或个人缴费部分
1、《广州市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手册》或经社保经办机构盖章确认的《参保人员缴费情况明细表》;
2、职工本人在本市开户的工、农、建行结算帐户活期存折及印有帐号那一页的复印件或银行卡(原件及复印件)及开卡申请表(原件及复印件);
3、职工本人签名确认的《农民合同制职工退保申请书》;
4、单位经办人身份证、《非本市城镇户口人员一次性待遇表》一式两份。
5、职工本人办理申领手续的,除提供 1、2、3点资料外,还需提供本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六、非本市户口离退休(职)人员申请邮政发放养老金需提供的材料
1、《国内市外退休人员邮政储蓄发放退休养老金表》;
2、邮政储蓄存折印有帐户的页面复印件;
3、身份证及户口簿复印件;
七、参保单位办理一切社会保险业务须携带《社会保险登记证》。
领取基本养老金资格认证办法
广州市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每年定期对领取基本养老金的离退休人员进行资格核查,对没有提供有效生存证明的,从当年7月起停发基本养老金。
一、广州市定居(不含番禺、花都区)
对本市定居的离退休人员每年由参保单位(或区退管办)对本单位离退休人员进行资格核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采取抽查核实。
二、异地定居
每年3月至
1、国内定居的:出具居住地公安机关证明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确认意见;
2、国外定居的:出具我国驻该国大使馆或领使馆证明;未与我国建立外交关系的出具居住国所在地公证机关证明;
3、香港地区定居的:出具“香港民政总署”或“香港工会联合会”的证明;
4、澳门地区定居的:出具“澳门民政总署”或“澳门工会联合会”的证明;
5、台湾地区定居的:出具当地公证机关证明;
6、从国外或港、澳、台等地区回国探亲的离退休人员,可提供相应的定居证明与入境证明。
以上第 2、3、4项境外定居人员所出示的定居证明中包括本人定居时间和当年的年龄。
三、已纳入社会化管理的离退休人员死亡之后,其亲属应在7日内向所在街退休人员管理服务机构报告,并由街退休人员服务机构同时报所属的区退管机构,区退管机构接到报告后20日内向所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告;尚未纳入社会化管理的离退休人员死亡后,其亲属应在7日内向死者原单位报告,原单位获得死者亲属报告20日内向社会经办机构报告。
四、离退休人员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停发或暂时停发其基本养老金:
1、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提供本人居住地证明或其他相关证明材料的;
2、下落不明超过6个月,其亲属或利害关系人员申报失踪或户口登记机关暂时注销其户口的;
3、未达到退休年龄前出境定居但未办理终结养老保险关系手续,在达到退休年龄又办理了退休手续的;
4、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被劳动教养期间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发生以上第1、2项情形的离退休人员停发基本养老金后提供有效证明或经确认仍具有领取基本养老金资格的,从停发之月起补发并恢复发放基本养老金;发生以上第3项情形的离退休人员,经发现后即停发基本养老金,退还已领取的基本养老金后社保经办机构将其个人账户储存额及建账前个人缴费本息退回本人,终结养老保险关系。发生以上第4项情形的离退休人员服刑或劳动教养期满后可按服刑前或劳动教养前最后一次领取的标准继续发给基本养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