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理条件(范围)
申请审核视同缴费年限的送审单位必须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集体企业,或者是经政府部门确认具有人事代理权的社会服务机构。审核对象包括:已参加本市基本养老保险、具有符合国家工龄政策规定的连续工龄的国有、集体企业固定职工;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在职人员;机关事业单位转制的工勤人员;2000年2月之后辞职离开机关事业单位的人员。
二、需提供的资料
1.《广州市职工劳动手册》(以下简称《劳动手册》);
2.《广州市养老保险被保险人视同缴费年限审核表(一式三份、以下简称《审核表》);
3.职工档案;
4.参加本市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记录资料;
5.《视同缴费年限送审人员情况表》(可到市劳动局网站下载)及其电子版。
6.送审单位的《社保登记证》、单位介绍信及经办人身份证等有关资料。
三、办理程序
审核视同缴费年限的工作实行预约登记,依预约确定的时间报送档案的处理办法。
第一步:送审单位先理顺本单位需要审核视同缴费年限的人员的档案资料,通过市劳动保障局网站(www.gzlss.gov.cn)进行预约登记,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委托的审核机构(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下同)根据审核工作的进展情况和预约登记的先后次序安排送审时间。
第二步:送审单位根据审核机构安排的预约受理时间,带齐所需提供的资料,到审核机构办理职工视同缴费年限送审手续。
第三步:审核机构审核后,通知单位领回报送的档案和审核结果。
说明:
1.区及区属单位在职人员、外资、私营企业、民营、民办非企业的在职人员、个体工商户的雇主、雇员等在户籍所在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由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先对申请人的档案资料进行审核,并填写《审核表》,再送市审核机构复核审定。
2.失业人员:本人凭身份证、户口簿、《劳动手册》、有效失业证到户口所在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由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上述说明1的程序办理。
3.临近退休年龄的被保险人不需预约,可在达到退休年龄前三个月送审;需要申领失业保险金的被保险人,可在申领失业保险金前送审。
四、办理时限
1.按照审核部门受理时约定的审核期限办理;
2.临近退休年龄和申领失业保险金的被保险人,在受理后的3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结论。
五、收费标准
本行政审批事项不收费。
六、办理政策依据
1.《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
2.《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1998年10月15日
3.《广东省职工养老保险暂行规定》(粤府[1993]83号)
4.市劳动局《关于核定职工连续工龄的通知》(穗劳险字[1994]013号);
5.市社会保险管理局《关于广州市事业单位体制改革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若干问题的通知》(穗社保[1999]12号);
6.广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国有企业富余人员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穗府[1989]54号)
7.《关于贯彻国务院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决定的通知》(粤府[2006]96号)
8.《关于视同缴费年限审核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穗劳社函[2007]109号)
9.国家、省、市各时期的工龄政策。
七、领件须知
申办后用人单位应凭受理回执按规定时间到原受理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领件时请仔细检查、核对有关的资料。
八、市劳动保障行政受理部门
广州市社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专项业务科
地址:广州市小北路65号9楼
邮编:510045
咨询电话:123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