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市政府穗府[2003]72号文的规定,现将我市公安户政部门当前办理广州户口审批入户条件和范围公布如下:
一、本市农业户口人员办理“农转非”条件。
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本市农业户口人员均可申办户口就地“农转非”。
(一)土地已被合法征用的农业户口人员;
(二)属街道办事处管辖范围内和被市政府界定为“城中村”内的农业户口人员;
(三)因投靠本市非农业户口的直系亲属(即父母、夫妻、子女,下同)共同居住生活的农业户口人员;
(四)属考取大中专(技校)需要办理户口就地“农转非”的人员。
二、本市居民户口办理广州市内户口迁移的条件。
在市属十个行政区范围内,凡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居民符合下列条件的,可允许其户口市内迁移(不包括具有我市不可办理市内迁移的学生集体户口人员和驻穗办集体户口的驻穗办工作人员中未参加房改的工作人员)。
(一)因结婚,需将户口迁到配偶户口所在地的;
(二)因住房调整(包括购买、馈赠、自建的房屋及单位分房,且必须是合法建筑的房屋),需将户口迁入房屋所在地的;
(三)因投靠直系亲属(指父母、夫妻、子女)需将户口迁入亲属户口所在地的(包括“农迁农”);
(四)属单位集体户口人员,因工作变动、辞职、单位转制、倒闭等原因,需将户口迁到新单位或市人事部门人才交流中心、劳动部门劳动就业服务中心设立的集体户口;
(五)因离婚、本市房屋变卖、原房屋被屋主合法收回,需将户口迁入亲戚朋友家中的;
(六)在本市参加了房改并拥有房改房的驻穗办工作人员,需将户口迁入该房改房的。
三、外地人员办理广州户口迁移的条件。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未成年小孩(指16周岁及以下。如属在读初中或高中的,凭学校证明可延至19周岁以下)可申请来市入户。
1、属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出生的小孩,父母亲双方或一方常住户口在本市的,可随父或随母入户;
2、属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出生的小孩(包括超生、非婚、婚前、间隔不够,下同),父母亲双方或母亲一方常住户口在本市,可随父随母入户;
3、属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出生的小孩,父亲常住户口在本市,母亲常住户口在市外,随母入户后,可申请来市随父入户;
4、本市部队的军官,具备随军条件的小孩并经师(旅)级以上单位的政治部批准的,可随军入户;
5、取得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核发的《收养证》的小孩,可随养父或养母入户;
6、父亲原是广州户口,因服刑且母亲失踪或改嫁(需派出所出具失踪证明或法院出具判归父亲抚养的判决书),本市有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可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入户;
7、父亲原是广州市户口,因故死亡后,其母又没有再婚,要求来市投靠祖父母或仍居住在其生父生前在本市拥有的合法房屋(包括继承的合法房屋和租赁市房管部门的公房)的,可申请入户;
8、父母双方或母亲一方原是本市常住户口,因双方均往港澳或国外定居生活,其未办理入户手续的未成年小孩的,可申请投靠本市亲属入户。
(二)如果父亲年龄达到60周岁以上且母亲年龄达到55周岁以上,父母一方户口在本市且本市无子女的,可允许一名已成年的非本市常住户口的拟入户人员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来市入户(此类人员中属于就业入户和须转移社会保险关系到我市的,请按照管辖其就业及转移社会保险关系的职能部门到相关的省、市组织、人事、劳动保障等部门申办)。
(三)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且配偶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可申请夫妻投靠入户(此类人员中属于就业入户和须转移社会保险关系到我市的,请按照管辖其就业及转移社会保险关系的职能部门到相关的省、市组织、人事、劳动保障等部门申办)。
1、配偶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资格、高级技师资格、研究生学历并有博士学位、研究生学历并有硕士学位和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执业资格,且夫妻双方均属达到晚婚年龄结婚的。
2、配偶在本市3年内累计缴纳个人所得税达到10万元(可追塑到1998年),且夫妻双方均属达到晚婚年龄结婚的。
3、配偶具有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大学本科学历并有学士学位、大专以上学历并有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执业资格或具有高级职业资格、技师资格,夫妻双方均属晚婚且结婚年限满2年的。
4、配偶领有市残联核发的《广州市残疾证》(指一、二级残疾证)或区以上民政部门核发的《广州市低收入困难家庭证》或市总工会核发的《广州市特困职工证》,夫妻双方均属晚婚且结婚年限满2年的。
5、夫妻双方中男方年龄超过60周岁、女方年龄超过55周岁的。
6、男方年龄超过60周岁或女方年龄超过55周岁,另一方年龄超过30周岁,结婚年限满1年的。
7、地农业农业户口人员与本市农业户口人员结婚,申请来市投靠配偶入农业户口的。
8、对不符合本条第(1)至第(7)款条件的其他夫妻投靠入户人员,夫妻双方均属晚婚且结婚年限满6年的。
9、原丈夫是本市常住户口,因故死亡后,其本人又没有再婚,要求来市投靠原丈夫的父母或仍居住在原丈夫生前拥有的合法房屋(包括继承的合法房屋和租赁市房管部门的公房)的,且其达到本条第(8)款规定的夫妻投靠入户结婚年限的。
10、上述1至9项中,属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人员,其解决入户的结婚年限相应延长5年。
11、凡符合部队规定的家属随军条件的。
(四)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且在本市有合法住所的老人,可申请随子女来市入户。
1、男性年龄超过60周岁、女性年龄超过55周岁,夫妻有一方原具有本市常住户口或是鳏寡人员,来投靠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子女的。
2、男性年龄超过60周岁、女性年龄超过55周岁的非鳏寡人员,身边无子女,所有子女的常住户口均在本市(有子女在境外、国外的除外,不包括有子女在本市,但另有子女在部队服现役的),在本市连续居住的年限满2年的。
(五)同时具备下列4项条件的学生,准予其迁入学校的学生非农业集体户口:
1、在本市有合法住所;
2、在本市的普通高等学校、高等职业技术学院、普通中等专业学校和技工学校招收的属于全日制普通学历教育的非广东省常住户口学生;
3、有本市市级以上计划部门的招生计划;
4、经本市市级以上招生部门办理录取手续。
(六)同时具备下列3项条件的驻穗办人员,准予其本人迁入驻穗办非农业集体户口:
1、在本市有合法住所;
2、驻穗办正式工作人员;
3、有市政府批准的驻穗办工作人员入户计划指标。
(七)凡因招聘、调动、政策性安置、特殊政策允许人口准入条件的申请入户人员,并经市级以上组织、人事、劳动等职能部门批准,市公安局(市控人办)验核后,准予其将户口迁入单位或人事劳动部门人才中心设立的集体户,或迁入亲戚朋友家中入户。
(八)凡本市广州蓝印户口办理已满5年的,无违法犯罪记录及违反计生政策的,可申请入户。
(九)凡在本市连续居住、就业和缴纳社会保险的年限达到3年以上,且在3年内个人累计缴纳个人所得税达到10万元的非本市常住户口人员,可申请其本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入非农业户口。
(十)原本市常住户口,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可恢复户口:
1、参军复退回本市。
2、到外地就读大中专、技工学校毕业、退学、休学、转学等回本市。
3、劳改释放、解除劳教或少管后回本市(包括假释、保外就医)。
4、出国、出境后回本市。
5、归国华侨、港澳台同胞回本市定居。
6、持《户口迁移证》或遗失《户口迁移证》在迁入地未入户回本市。
7、凡2004年1月1日之后到国内外其他地方就业、学习、生活后回本市。根据市政府穗府[2003]72号文的规定,现将我市公安户政部门当前审批入户的条件和范围公布如下:
一、本市农业户口人员办理“农转非”条件。
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本市农业户口人员均可申办户口就地“农转非”。
(一)土地已被合法征用的农业户口人员;
(二)属街道办事处管辖范围内和被市政府界定为“城中村”内的农业户口人员;
(三)因投靠本市非农业户口的直系亲属(即父母、夫妻、子女,下同)共同居住生活的农业户口人员;
(四)属考取大中专(技校)需要办理户口就地“农转非”的人员。
二、本市居民户口办理市内迁移的条件。
在市属十个行政区范围内,凡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居民符合下列条件的,可允许其户口市内迁移(不包括具有我市不可办理市内迁移的学生集体户口人员和驻穗办集体户口的驻穗办工作人员中未参加房改的工作人员)。
(一)因结婚,需将户口迁到配偶户口所在地的;
(二)因住房调整(包括购买、馈赠、自建的房屋及单位分房,且必须是合法建筑的房屋),需将户口迁入房屋所在地的;
(三)因投靠直系亲属(指父母、夫妻、子女)需将户口迁入亲属户口所在地的(包括“农迁农”);
(四)属单位集体户口人员,因工作变动、辞职、单位转制、倒闭等原因,需将户口迁到新单位或市人事部门人才交流中心、劳动部门劳动就业服务中心设立的集体户口;
(五)因离婚、本市房屋变卖、原房屋被屋主合法收回,需将户口迁入亲戚朋友家中的;
(六)在本市参加了房改并拥有房改房的驻穗办工作人员,需将户口迁入该房改房的。
三、外地人员办理来市入户的条件。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未成年小孩(指16周岁及以下。如属在读初中或高中的,凭学校证明可延至19周岁以下)可申请来市入户。
1、属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出生的小孩,父母亲双方或一方常住户口在本市的,可随父或随母入户;
2、属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出生的小孩(包括超生、非婚、婚前、间隔不够,下同),父母亲双方或母亲一方常住户口在本市,可随父随母入户;
3、属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出生的小孩,父亲常住户口在本市,母亲常住户口在市外,随母入户后,可申请来市随父入户;
4、本市部队的军官,具备随军条件的小孩并经师(旅)级以上单位的政治部批准的,可随军入户;
5、取得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核发的《收养证》的小孩,可随养父或养母入户;
6、父亲原是本市常住户口,因服刑且母亲失踪或改嫁(需派出所出具失踪证明或法院出具判归父亲抚养的判决书),本市有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可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入户;
7、父亲原是本市常住户口,因故死亡后,其母又没有再婚,要求来市投靠祖父母或仍居住在其生父生前在本市拥有的合法房屋(包括继承的合法房屋和租赁市房管部门的公房)的,可申请入户;
8、父母双方或母亲一方原是本市常住户口,因双方均往港澳或国外定居生活,其未办理入户手续的未成年小孩的,可申请投靠本市亲属入户。
(二)如果父亲年龄达到60周岁以上且母亲年龄达到55周岁以上,父母一方户口在本市且本市无子女的,可允许一名已成年的非本市常住户口的拟入户人员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来市入户(此类人员中属于就业入户和须转移社会保险关系到我市的,请按照管辖其就业及转移社会保险关系的职能部门到相关的省、市组织、人事、劳动保障等部门申办)。
(三)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且配偶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可申请夫妻投靠入户(此类人员中属于就业入户和须转移社会保险关系到我市的,请按照管辖其就业及转移社会保险关系的职能部门到相关的省、市组织、人事、劳动保障等部门申办)。
1、配偶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资格、高级技师资格、研究生学历并有博士学位、研究生学历并有硕士学位和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执业资格,且夫妻双方均属达到晚婚年龄结婚的。
2、配偶在本市3年内累计缴纳个人所得税达到10万元(可追塑到1998年),且夫妻双方均属达到晚婚年龄结婚的。
3、配偶具有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大学本科学历并有学士学位、大专以上学历并有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执业资格或具有高级职业资格、技师资格,夫妻双方均属晚婚且结婚年限满2年的。
4、配偶领有市残联核发的《广州市残疾证》(指一、二级残疾证)或区以上民政部门核发的《广州市低收入困难家庭证》或市总工会核发的《广州市特困职工证》,夫妻双方均属晚婚且结婚年限满2年的。
5、夫妻双方中男方年龄超过60周岁、女方年龄超过55周岁的。
6、男方年龄超过60周岁或女方年龄超过55周岁,另一方年龄超过30周岁,结婚年限满1年的。
7、地农业农业户口人员与本市农业户口人员结婚,申请来市投靠配偶入农业户口的。
8、对不符合本条第(1)至第(7)款条件的其他投靠配偶人员,夫妻双方均属晚婚且结婚年限满6年的。
9、原丈夫是本市常住户口,因故死亡后,其本人又没有再婚,要求来市投靠原丈夫的父母或仍居住在原丈夫生前拥有的合法房屋(包括继承的合法房屋和租赁市房管部门的公房)的,且其达到本条第(8)款规定的夫妻投靠入户结婚年限的。
10、上述1至9项中,属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人员,其解决入户的结婚年限相应延长5年。
11、凡符合部队规定的家属随军条件的。
(四)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且在本市有合法住所的老人,可申请随子女来市入户。
1、男性年龄超过60周岁、女性年龄超过55周岁,夫妻有一方原具有本市常住户口或是鳏寡人员,来投靠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子女的。
2、男性年龄超过60周岁、女性年龄超过55周岁的非鳏寡人员,身边无子女,所有子女的常住户口均在本市(有子女在境外、国外的除外,不包括有子女在本市,但另有子女在部队服现役的),在本市连续居住的年限满2年的。
(五)同时具备下列4项条件的学生,准予其迁入学校的学生非农业集体户口:
1、在本市有合法住所;
2、在本市的普通高等学校、高等职业技术学院、普通中等专业学校和技工学校招收的属于全日制普通学历教育的非广东省常住户口学生;
3、有本市市级以上计划部门的招生计划;
4、经本市市级以上招生部门办理录取手续。
(六)同时具备下列3项条件的驻穗办人员,准予其本人迁入驻穗办非农业集体户口:
1、在本市有合法住所;
2、驻穗办正式工作人员;
3、有市政府批准的驻穗办工作人员入户计划指标。
(七)凡因招聘、调动、政策性安置、特殊政策允许的申请入户人员,并经市级以上组织、人事、劳动等职能部门批准,市公安局(市控人办)验核后,准予其将户口迁入单位或人事劳动部门人才中心设立的集体户,或迁入亲戚朋友家中入户。
(八)凡本市已办蓝印户口人员满5年的,无违法犯罪记录及违反计生政策的,可申请入户。
(九)凡在本市连续居住、就业和缴纳社会保险的年限达到3年以上,且在3年内个人累计缴纳个人所得税达到10万元的非本市常住户口人员,可申请其本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入非农业户口。
(十)原本市常住户口,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可恢复户口:
1、参军复退回本市。
2、到外地就读大中专、技工学校毕业、退学、休学、转学等回本市。
3、劳改释放、解除劳教或少管后回本市(包括假释、保外就医)。
4、出国、出境后回本市。
5、归国华侨、港澳台同胞回本市定居。
6、持《户口迁移证》或遗失《户口迁移证》在迁入地未入户回本市。
7、凡2004年1月1日之后到国内外其他地方就业、学习、生活后回本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