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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住房公积金常见问题解析 —缴存篇

来源:广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作者:junbo 时间:2009-05-15 点击:

 

1、问: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是否是强制的?
    答:《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是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具有强制性,不依法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行为是违法行为。凡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单位,需在《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若干规定》发布之日起6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帐户设立手续,目前我市可在建设银行和工商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逾期不办理的,将被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2、问:目前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的对象和范围是什么? 
    答:按照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若干规定》规定,住房公积金缴存对象为本市行政区域内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

3、问: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好处?
    答:住房公积金是一种长期住房储金,由职工个人和单位按规定比例共同缴存。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都属于职工个人所有;住房公积金存款的利息收入免征利息税,职工缴存、提取住房公积金,免缴个人所得税;按月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自住住房时,可申请住房公积金政策性低息贷款;职工可以在退休时一次性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本息余额,作第二养老金,保障晚年生活。

4、问: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和缴存上限如何确定? 
    答: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本缴存年度(即从2006年7月1日至2007年6月30日)的月缴存基数不得超过广州市统计部门公布的2005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2820元的5倍。月工资(实行年薪制的按月均分)未超过以上限额的,以实际工资额计算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月工资超过以上限额的,以广州市统计部门公布的2005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倍(即2820元×5=14100元)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

5、问: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计算口径?
    答: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职工本人年工资总额÷实际发放工资月数。工资总额按国家统计局关于职工工资总额组成部分的规定计算,具体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6、问: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如何计算?
    答:在本缴存年度,由市财政核拨核补经费的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单位缴存比例为7%,个人缴存比例为7%-20%。除市财政核拨核补经费的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外,其他单位及个人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最低各为5%,最高各为20%,个人缴存比例不得低于单位缴存比例,由单位和个人根据实际情况自行选择缴存。每个单位只能选择一个单位缴存比例,缴存比例确定后,在一个缴存年度内不得变更。

7、问:哪些情况下职工可以不缴存住房公积金?
    答:对于缴存基数低于或等于本市公布的本年度最低工资标准的职工,单位应当按规定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经职工本人同意,职工个人部分可以不缴存,但在一个住房公积金缴存年度内不得变更。本规定由2007年住房公积金缴存年度(即2007年7月1日起)开始执行。

8、问:单位成立后一直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新开户后是否要为职工进行补缴? 
    答:要补缴。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为符合条件的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单位未缴或少缴住房公积金逾期不补缴的,由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依照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理。  

9、问:单位如何为职工进行补缴? 
    答:单位开户后未缴或少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和职工,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补缴。补缴1998年1月1日至1999年4月2日期间住房公积金的,按照原《广州市住房公积金条例》等有关规定执行;补缴1999年4月3日以后期间住房公积金的,按照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执行,补缴应当在《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若干规定》发布之日起6个月内一次性足额补缴。

10、问:单位补缴有困难的,怎样申请降低缴存比例?
    答:一次性补缴有困难的单位,可以按以下方式之一补缴:申请制定补缴计划,分期分批足额补缴;申请降低缴存比例(最低不得为零)一次性补缴;同时申请降低缴存比例和分期分批补缴。补缴金额应当在一年内补足。补缴计划及降低缴存比例申请须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报上级主管部门或上级单位同意后,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再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批;无上级主管部门或上级单位的,直接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再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批。


广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址:www.gzgjj.gov.cn
咨询电话:020-839920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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