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养老、失业和医疗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缴纳,社会工伤和生育保险基金只由用人单位缴纳。
1.养老保险
(1)区属国有、集体企业单位(含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单位应缴金额=单位当月缴费工资总额×20%,个人应缴金额=个人月缴费工资×8%
(2)三资、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非本区城镇户口人员单位应缴金额=单位当月缴费工资总额×11%,个人应缴金额=个人月缴费工资×8%
注:(1)自由职业者负担单位和个人两项缴费 (2)个人缴费从工资扣缴,缴费金额计算到元,角位四舍五入.
2.失业保险
单位应缴金额=单位当月缴费工资总额×2%,个人应缴金额=个人月缴费工资×1%(农村户口人员不缴纳)
3.工伤保险
单位应缴金额=单位当月缴费工资总额×应缴比例, (应缴比例按不同行业分为三个档次:0.5%、1%、2%)
4.生育保险
单位应缴金额=单位当月缴费工资总额×0.7%
5.医疗保险
(1)在职职工单位应缴金额=单位当月缴费工资总额×8%,另按每人每月上年度区职工月平均工资×0.26%缴交重大疾病医疗补助金,个人应缴金额=个人月缴费工资×2%。
(2)退休人员:一次性缴交过渡性医疗保险金=上年度区职工年平均工资×75%×退休人数,重大疾病医疗补助金=上年度区职工月平均工资×0.26%×120(个月);按月缴交=上年度区职工月平均工资×7.5%×退休人数,重大疾病医疗补助金上年度区职工月平均工资×0.26%×退休人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