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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出现这种情况,不可办理生育医疗费用结算报销

来源: 作者: 时间:2017-06-13 点击:
近期小编收到不少提问
  
  累计参加生育保险未满1年
  
  可以报销生育医疗费用吗?
  
  累计参加生育保险未满1年的参保职工在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生育不可以办理生育医疗费用实时结算报销。其医疗费用先由参保职工个人支付,必须待其累计参加生育保险满12个月后次月起1年内,向参保属地经办机构申请医疗费用零星报销,申请报销时需提供下列材料:
  
  1.《职工生育保险生育医疗费用待遇申请表》(原件);
  
  2.身份证、社会保障卡(验原件,收复印件);
  
  3.计划生育服务证(验原件,收复印件);
  
  4.婴儿出生或者死亡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
  
  5.住院(门诊)收费收据(加盖医疗机构财务专用章,原件);
  
  6.住院(门诊)收费清单(加盖医疗机构收费章,原件);
  
  7.疾病诊断证明书(加具医疗机构疾病诊断专用章,验原件,收复印件),属急诊、抢救、转诊的,还需提供急诊、抢救、转诊的相关证明材料(验原件,收复印件);
  
  8.住院(门诊)病历或出院小结(生育当次,验原件,收复印件);
  
  9.属医技类费用(含CT及MRI检查)的必须提供检查诊断报告单(验原件,收复印件);
  
  10.劳动合同或者用人单位的招录证明,属于劳务派遣的,还需提供劳务派遣协议(验原件,收复印件);
  
  11.申请报销前职工就业期间所有的工资支付凭证(验原件,收复印件);12.用人单位的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机构代码证(验原件,收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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