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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两地参保,退休时能否同时领两份养老金?

来源: 作者: 时间:2017-07-27 点击:

  目前,我国劳动者就业流动性越来越大,在多地工作并参保的现象越来越普遍,重复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机率也相应增大。
  
  问题来了↓↓
  
  若在多地参加过养老保险,并且各地参保的缴费年限都满足退休的年限要求,那退休时能不能同时领取各地的养老金呢?如果已同时在各地重复领取养老金,那该怎么办?
  
  为了让大家更好理解
  
  小编就以案例给大家解读一下↓↓
  
  案例
  
  户籍在江门市蓬江区的李阿姨因工作调动,曾在江门市和湛江市工作过,并且都参加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两地的缴费年限均在15年以上。现在在江门市蓬江区参保缴费,达到退休年龄准备申办退休,李阿姨可以同时在两地申领基本养老金吗?
  
  先来看看法律法规是怎样规定的↓↓
  
  《社会保险法》第十九条:“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基本养老金分段计算,统一支付,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本条规定了参保人无论曾在多少个地方就业参保缴费,在达到退休年龄后,将确定一个唯一的待遇领取地,并由其统一支付基本养老金。
  
  2016年7月1日正式实施的《江门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核发业务经办规程(试行)》也明确指出,跨省、统筹区就业的个人达到养老金待遇领取条件时,按国家规定确定待遇领取地,并提前办理好社保关系转移手续后再申领养老金待遇。
  
  因此,李阿姨达到退休条件前,需提前将湛江市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至江门市,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当月,便可向江门市蓬江区社保经办机构申领基本养老金。
  
  现在的情况是李阿姨在2016年11月已分别在江门市和湛江市申办退休,同时在两地领取基本养老金,该怎么办呢?
  
  法律法规这样规定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五条规定,“《暂行办法》实施之后重复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参保人员,由本人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协商确定保留其中一个养老保险关系并继续领取待遇,其他的养老保险关系应予以清理,个人账户剩余部分一次性退还本人。”
  
  因此,李阿姨要尽快联系两地待遇发放的社保经办机构,在江门市和湛江市中选择确定一地作为其养老金领取地,譬如李阿姨确定江门作为基本养老金领取地,那么江门的基本养老金继续发放,将停发在湛江市的基本养老金,由湛江市社保经办机构按规定一次性退还李阿姨个人账户余额,同时清理其养老保险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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