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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业务常见问题解析 —提取篇

来源:广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作者:junbo 时间:2009-05-15 点击:

 

、问:职工在哪些情况下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
    答:购买、建造、翻建或大修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的;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租房自住的;离休、退休(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出境定居的;非本市户口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户口迁出本市,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下岗、失业人员,男性45岁(含45岁)、女性40岁(含40岁)以上,且连续下岗、失业12个月以上的。

2、问:什么情况下,可以提取他人的住房公积金?
    答: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其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的;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若提取本人名下住房公积金不足时,对房屋拥有所有权的家庭成员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但所提住房公积金总额不得超过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费用或偿还购房贷款本息。

3、职工不能亲自提取时,怎样委托他人代办?
    答:职工本人办理有困难的,经职工自愿委托,由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开户银行审核同意后,可由单位代为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职工本人不能亲自办理提取的,可委托他人办理,但需提供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委托书及职工本人、受委托人身份证及有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4、提取住房公积金是否有时间限制?
    答:非按揭购买自住住房的,在支付房款后两年内提出申请,以后每半年提取一次;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在还款期内提出申请,以后每半年提取一次;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在批文有效期内提出申请,只能申请提取一次;租房自住的,在租赁合同期内提出申请,以后每半年提取一次。

5、如何办理提取手续?
    答:符合提取条件的职工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或开户银行领取并填写提取申请表后回单位盖章,持有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到开户银行办理提取审核手续;购买自住住房、偿还购房贷款本息或者租房自住的,办理第一次审核后,由开户银行核发《广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登记证》,以后凭《广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登记证》、身份证、提取申请表办理提取手续;因单位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等原因,职工住房公积金在上级主管部门托管的,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时,由上级主管部门核实并加具意见后,持有关证明材料到开户银行办理审核手续;无上级主管部门,且职工住房公积金在广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托管的,持有关证明材料到建设银行仓边路支行、工商银行银山支行办理提取审核手续。

6、大修的具体含义是什么?一般的装修能否提取住房公积金?
    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大修是指由当地房屋鉴定部门鉴定为严重损坏房、危房,需要牵动或拆换住房部分主体构件,但不需要全部拆除住房。职工大修自住住房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一般的家庭装修、装饰、中修、小修等行为都不可以提取。

7、集中封存管理的职工如何办理公积金提取手续?
  答:“集中封存户”中的职工符合提取条件的,除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上不需要单位盖章外,其他按现行提取规定提供所需的证明材料到集中封存的银行网点。挂在原单位名下集中封存的职工(即转入集中封存时未能提供身份证的职工)办理提取手续时,还需提供曾是原单位职工的证明(以下任意一项:劳动手册、劳动合同、劳动部门出具的劳动关系证明、社保部门出具的证明、街道或者居委会出具的证明)。职工持上述材料向集中封存的银行网点(建设银行仓边路支行、工商银行银山支行)提出转移申请,经审核无误后,银行经办人员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


广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址:www.gzgjj.gov.cn
咨询电话:020-839920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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