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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广东补缴2011年7月前社保不收滞纳金!

来源: 作者: 时间:2018-05-02 点击: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广东省企业职工社会保险费欠费滞纳金处理意见的公告》(2018年第6号)全文如下:
  
  为推进实现社会保险法定全覆盖,提升我省社会保险参保缴费率,切实维护参保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我省企业职工社会保险费欠费滞纳金处理意见公告如下:
  
  一、对用人单位申报补缴所属期为2011年7月1日之前(不含7月1日)的社会保险费欠费,可先征收本金,对2011年7月1日后产生的滞纳金暂缓加收。
  
  二、对用人单位申报补缴所属期为2011年7月1日之后的社会保险费欠费,属于僵尸企业清理处置、社会保险制度改革政策影响导致等情形的,经县(含县)以上地方税务机关批准,暂缓加收滞纳金。
  
  三、对用人单位申报补缴所属期为2011年7月1日之后的社会保险费欠费,未经县(含县)以上地方税务机关批准暂缓加收滞纳金的,一律同时加收滞纳金。
  
  四、滞纳金的数额不超过社会保险费欠费数额。
  
  五、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8年4月16日
  
  政策解读:
  
  问题1:在这次新政策出台之前,原来社保欠费的滞纳金是如何收取的?
  
  解答:原来的滞纳金是以2011年7月1日为界线分段计算的,对于2011年7月1日之前的欠缴行为,用人单位主动补缴或经责令按时补缴的,不收取滞纳金,责令补缴逾期仍不补缴的,才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对于2011年7月1日之后的欠缴行为,按日加收万分之五滞纳金。
  
  问题2:此次新政与原政策对比,主要的变化点在哪里?
  
  解答:主要变化在于:豁免了2011年7月1日之前欠费、原本应该加收的2011年7月1日之后的滞纳金。
  
  问题3:2011年7月1日之前的欠费,2011年7月1日之前的滞纳金还收不收?
  
  解答:费用是否收取,取决于之前用人单位是否还存在。对于2011年7月1日之前的欠费,用人单位必须主动补缴或经责令按时补缴。而原文表述“可先征收本金”,言外之意就是2011年7月1日之前的滞纳金都先不收取了。
  
  问题4:暂缓缴纳是什么意思?以后还会再要求补缴吗?
  
  解答:简单理解,“暂缓缴纳”约等于“无需缴纳”。从官方的行文表述来看,一般不会直接用“无需缴纳”这样太过绝对的字眼,所以委婉的使用了“暂缓缴纳”的表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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