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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参加团建活动时受伤,是否属于工伤?

来源: 作者: 时间:2018-05-11 点击:

  春末夏至,正值组团踏青好时节。不少企业都在此时组织团建活动,以达到增进团队感情增强团队凝聚力的目的。
  
  但是团建活动过程中,难免有磕磕碰碰,如果受了伤,算不算是工伤呢?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了七种应当认定工伤的情形,第十五条规定了三种视同工伤的情形。其中,最典型的工伤情形为:“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人社部发布的《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规定:“职工在参加用人单位组织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参加其他单位组织的活动中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视为工作原因,但参加与工作无关的活动除外。”
  
  单位组织的团建旅游等活动属于单位活动,期间受伤是否属于工伤,关键点在于单位组织的活动是否属于工作原因。
  
  随着现代管理理念的转变,用人单位组织团建旅游更多的是出于团队建设的目的。通过集体活动增强团队凝聚力、调动员工工作积极性。此类活动具有明显的集体属性,应当视作是工作原因的延伸。
  
  当然,如果员工在单位组织的团建活动中,脱离团队,私自活动期间受伤则不属于工伤。
  
  工伤的三个要素是“工作原因”、“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根据劳动法律法规侧重于保护劳动者的立法原意和司法实践,在认定这三个要素时不能机械绝对,应当作广义理解。职工参加单位组织的体育比赛受伤,可以视同职工参加单位临时指派的一项工作而受伤,是职工工作的延伸,应视为因工作原因而受伤。
  
  此外,国务院法制办对《关于职工参加单位组织的体育活动受到伤害能否认定为工伤的请示》的复函规定,作为单位的工作安排,职工参加体育训练活动而受到伤害的,应当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一)项关于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规定,认定为工伤。
  
  下面通过两个典型案例,具体看看如何判断工伤与否。
  
  案例1:
  
  邹先生是某工厂流水线组长,在某项目完工后,因邹先生的工组完成工作量最高、质量最佳,遂予以一万元奖励,并单独予以工组聚餐报销待遇。在聚餐时,他代表自己的工组向领导做了项目总结,随后,工组成员共同庆祝。在庆祝时,邹先生同事不小心将杯子打破,扎伤邹先生。事后,该事故被认定为工伤。
  
  疑点:邹先生所处事件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中所划的“三工”范畴中的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为什么会被认定为工伤呢?
  
  释疑:首先,公司年会属于公司日常运营的有机组成部分,聚餐全部费用由公司加以报销,且邹先生在聚餐时做了工作总结,所以该活动并非私人聚会。邹先生作为工厂职工,参与工厂统一活动,属于工作范畴,遂认定为工伤。
  
  案例2:
  
  张女士是某公司部门经理,在双休日与几名经常合作的业务部门同事举行聚餐。在聚餐时,张女士被火锅水烫伤,后送医院医治。工作日,张女士向公司申请医疗补偿,公司以不知情为由表示拒绝,后又申请工伤认定,但有关单位不予认定工伤。
  
  疑点:该事件同样为公司聚餐,且在业务部门之间进行,为何不予认定?
  
  释疑:该事件之所以不属于工伤范畴,原因有三点:一、公司不知情。公司对张女士组织的聚餐活动并不知情。二、不属于公司安排。公司并未安排张女士组织聚餐,所以该聚会属于私人聚会,不属于工作原因。三、聚餐费用不由公司提供。本次聚餐费用为张女士承担,不由公司报销,所以不能认定为公司安排的活动,不属于工作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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