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2015年年底,一企业人力资源部在对员工本年度带薪年休假情况进行统计时发现,有部分员工的年休假还有少量天数没有休完。于是,公司就在工作间隙挤出时间安排这几名员工休带薪年休假。但这几名员工认为公司安排的年休假时间不合适,没有服从公司安排,反而要求公司支付未休年休假的工资报酬。
法律依据有两项
有关的法律依据包括两项,一是《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二是《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规定,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年休假。用人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年休假或者跨1个年度安排年休假的,应征得职工本人同意。
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是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员工的主张能否得到法律支持呢?
综上所述,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年休假。
在这起冲突中,员工在本年度内的带薪年休假确实没有休完,企业经过统筹考虑本单位生产经营状况,在公历年度结束前挤出时间安排员工休假,员工如不服从,企业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即员工要求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主张是不会得到支持的。
结论就是,就这起冲突中,该公司可以根据法律和企业制度安排员工带薪年休假,而不予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