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地人才派遣员工工伤待遇如何计发
案情回放
张某于2008年6月入职河源市某劳务派遣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并往广州市某制品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但A、B两公司都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2008年10月,张某在工作时受伤,经劳动社会保障部门认定为工伤并对伤残等级进行了鉴定。张某主张工伤待遇时,A、B两公司互相推诿,于是张某向劳动仲裁委提出仲裁,要求A公司和B公司连带赔偿张某各项工伤赔偿款10万余元。
律师说法
广东华誉律师事务所郑贤春律师分析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异地劳务派遣员工工伤待遇如何计发。
2008年1月1日生效的《劳动合同法》未对劳务派遣员工到不同的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以下简称异地派遣)工作时应在何地参保、应享受何地的工伤待遇赔偿政策等做出明确规定。实践中,如何处理异地劳务派遣员工工伤待遇赔偿争议,许多企业对此难于把握。
一、异地派遣员工是在用人单位注册地还是在用工单位所在地办理工伤保险
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于2004年颁发的《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4〕18号)第三条规定:“用人单位注册地与生产经营地不在同一统筹地区的,原则上在注册地参加工伤保险。未在注册地参加工伤保险的,在生产经营地参加工伤保险。农民工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后,在参保地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参保地的规定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从本条可以看出,工伤保险不仅可以本地参保,异地也可以参保。
二、用人单位未办理工伤保险的赔偿责任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该条规定了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时应承担赔偿责任。但对于异地劳务派遣员工工伤待遇执行何地政策却规定得不够明确。《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4〕18号)第三条“……用人单位在注册地和生产经营地均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农民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后,在生产经营地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生产经营地的规定依法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该条规定对异地用人工伤赔偿做了较为明确的规定,《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劳动合同履行地与用人单位注册地不一致的,有关劳动者的最低工资标准、劳动保护、劳动条件、职业危害防护和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等事项,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标准高于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标准,且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按照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的,从其约定。”
因此,既然在未参保的情况下异地用人按生产经营地的规定依法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那么异地派遣也应当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标准获得工伤待遇赔偿。当然如果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标准高于用工单位的有关标准,可按照用人单位的标准获得工伤待遇。
综上,异地劳务派遣员工工伤待遇赔偿争议中,已为职工办理工伤保险的,按参保地的法规政策进行工伤待遇支付;未办理工伤保险的,按用工单位所在地的法规政策进行工伤待遇赔偿,但用人单位所在地工伤待遇标准高于用工单位所在地标准,且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按高标准执行的,应从其约定。本案中,A、B两公司都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因为用工单位B公司所在地的工伤待遇高于用人单位A公司所在地的标准,因此,张某的工伤待遇应按照用工单位B公司所在地的标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