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吴某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反映其在本市某物业管理公司工作,但物业公司一直没有为其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费,要求补缴。
经查,吴某与外省某人力资源服务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然后被派遣到物业公司,物业公司将吴某安排至某商场从事保洁工作。物业公司人事经理鲁某提供了与人力资源服务公司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协议中明确约定,支付给人力资源服务公司的服务费中已经包含了派遣职工的社会保险费,由人力资源服务公司在当地为吴某缴纳社会保险费。
了解情况后,监察员明确告知鲁某,根据《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18条、第19条的规定,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在用工单位所在地为被派遣劳动者参加并缴纳社会保险费,如果劳务派遣单位在用工单位所在地没有设立分支机构,则由用工单位代劳务派遣单位为被派遣劳动者办理参保手续、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于是向物业公司开具了劳动保障监察建议书,要求该公司制定整改计划,依法为派遣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物业公司收到监察建议书后,及时与人力资源服务公司达成一致,在本市为吴某办理参保缴费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