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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新办法来了!这些情况可以支取个人账户的资金,速看!

来源: 作者: 时间:2017-07-03 点击:
  广州医保有新办法啦~不仅对异地就医管理有了详细规定,还明确了个人账户的支取规则,这次医保新出台的《办法》将于8月1日起正式实施,同时,全国医保支付改革也在进行中。医保政策将有什么新变化?赶紧来看看↓↓
  
  明确异地就医几种情况
  
  《办法》给异地就医管理做了详细规定
  
  明确了其中的几种情形
  
  广州的市民赶紧依据自己的情况查看↓↓
  
  长期异地就医:参保人员在境内同一异地居住、工作或学习6个月以上,因病在异地选定的当地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异地医疗机构)住院、门诊特定项目、门诊指定慢性病就医。
  
  异地急诊:参保人员在境内异地医疗机构因急诊、抢救发生的符合规定的急诊留观、住院费用。
  
  学生异地就医:在校学生休假、因病休学期间,回到户籍所在地或父母现居住地的地级市范围内,或在异地分校学习、实习期间在异地医疗机构的住院、门诊特定项目、门诊指定慢性病就医。
  
  异地转诊:本市参保人员经本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确认后转异地医疗机构住院治疗。
  
  除明确细分异地就医的情况外
  
  《办法》还对参保人员的个人账号管理
  
  进行了相关的规定
  
  明确个人账户支取规则
  
  《办法》对划入个人账户资金的时间进行了明确。根据《办法》,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为符合规定的参保人员建立个人账户,并按照有关规定标准,于每月20日前从社会疗保险基金划入个人账户资金。
  
  《办法》明确,以下特殊情况可以支取个人账户的资金↓↓
  

明确个人账户支取规则


  1
  
  已办理长期异地就医确认手续或者在退休后出境定居的参保人员,可凭相关资料支取现金,保留其个人账户。
  
  2
  

  退休前出境定居或者外国人办理退休前离境回国的参保人员,可凭相关资料支取现金,并依其申请对个人账户进行注销。
  
  3
  
  跨统筹地区流动就业的人员,转移社会医疗保险关系时,个人账户余额原则上通过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转移。如接收地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明确不接收个人账户余额或者未提供个人账户余额接收账户信息的,可凭相关资料支取现金,并依其申请对个人账户进行注销。
  
  除了广州医保,
  
  其他地区的医保政策有没有什么变化呢?
  
  也许我们能从国务院办公厅日前印发的
  
  《关于进一步深化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方式改革的指导意见》中
  
  找到答案↓↓
  
  医保支付改革怎么改?
  
  加强医保基金预算管理
  
  加快推进医保基金收支决算公开;
  
  对超总额控制指标的医疗机构合理增加的工作量,可根据考核情况按协议约定给予补偿;
  
  总额控制指标应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儿童医疗机构等适当倾斜,制定过程按规定向医疗机构、相关部门和社会公开;
  
  有条件的地区可积极探索将点数法与预算总额管理、按病种付费等相结合,逐步使用区域(或一定范围内)医保基金总额控制代替具体医疗机构总额控制。
  
  完善医保支付政策措施
  
  严格规范基本医保责任边界,基本医保重点保障符合“临床必需、安全有效、价格合理”原则的药品、医疗服务和基本服务设施相关费用;
  
  公共卫生费用、与疾病治疗无直接关系的体育健身或养生保健消费等,不得纳入医保支付范围;
  

 完善医保支付政策措施


  各地要充分考虑医保基金支付能力、社会总体承受能力和参保人个人负担,坚持基本保障和责任分担的原则,按照规定程序调整待遇政策;
  
  结合分级诊疗模式和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制度建设,引导参保人员优先到基层首诊,对符合规定的转诊住院患者可以连续计算起付线,将符合规定的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费纳入医保支付范围;
  
  探索对纵向合作的医疗联合体等分工协作模式实行医保总额付费,合理引导双向转诊,发挥家庭医生在医保控费方面的“守门人”作用;
  
  鼓励定点零售药店做好慢性病用药供应保障,患者可凭处方自由选择在医疗机构或到医疗机构外购药。
  
  协同推进医药卫生体制相关改革
  
  推行临床路径管理,提高诊疗行为透明度;
  
  推进同级医疗机构医学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减少重复检查;
  
  建立医疗机构效率和费用信息公开机制,将费用、患者负担水平等指标定期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并为参保人就医选择提供参考;
  
  规范和推动医务人员多点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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