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而非全日制用工属于一种灵活的用工形式,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且可以随时提出终止用工,这与劳务派遣规定的必须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有冲突。
【案例】
张某看到一家公司招聘保洁人员,遂去应聘。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人告诉她,保洁岗位是非全日制,需要每天工作4小时,主要职责是保持工作场所环境整洁。得到张某的确认后,该公司随后和她签订了一份非全日制劳动合同。但张某签订合同后,公司却将其派遣到一家大型公司做保洁员。那么,公司能否将非全日制劳动者派遣到其他公司工作呢?
【评析】
根据原劳动保障部《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二)规定:“劳动者通过依法成立的劳务派遣组织为其他单位、家庭或个人提供非全日制劳动的,由劳务派遣组织与非全日制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按照这个规定,是可以对非全日制劳动者进行劳务派遣的。
但是为了避免用工单位规避劳动合同法律义务,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其后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30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不得以非全日制用工形式招用被派遣劳动者。”这就明确禁止了对非全日制劳动者进行劳务派遣。所以,本案中公司不能将非全日制职工张某派遣到其他公司工作。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之所以作出如此规定,是由于《劳动合同法》强制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非全日制用工属于一种灵活的用工形式,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且可以随时提出终止用工,这与劳务派遣规定的必须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有冲突。故劳务派遣单位不得招用非全日制用工劳动者,但可以将招用的劳动者派遣至用工单位从事非全日制岗位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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