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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同缴费账户简介

来源:广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作者:junbo 时间:2009-05-14 点击:

一、    视同缴费账户建账对象

(1)1998年6月30日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2006年7月1日以后(含2006年7月1日,下同)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

(2)1998年7月1日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参保前有视同缴费年限,2006年7月1日以后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

 

二、视同缴费账户建账办法

(一)对1998年6月30日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2006年7月1日以后(含2006年7月1日)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享受过渡性养老金的参保人,补计1993年前视同缴费限(包括93年前的实际缴费年限)、补齐1994年1月至1998年6月底个人缴费不足8%部分的视同缴费账户。

1、1993年底以前视同缴费账户建账办法

截至2006年6月30日时本人1993年底前的视同缴费账户总额=1993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8%×12×1993年12月前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1+10%)12.5

=1685.30×1993年12月前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

 

1993年本市职工平均工资为6400元/年(按粤府[2006]96号文公布的《1993年前全省各地“视同缴费账户”建账标准和“视同缴费指数”一览表》执行)

2、补齐1994年1月至1998年6月底前视同缴费账户计算公式:

截至2006年6月30日补建1994年1月至1998年6月视同缴费账户总额=(1994年1月至1998年6月本人缴费工资之和×8%-1994年1月至1998年6月本人实际缴费总额)×(1+4%)8

(二)特殊群体的视同缴费账户记账办法。

特殊群体指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前按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可视同缴费年限的,由我省安置到企业的复员转业军人、流动到企业的原机关工作人员、以及改制前参照(依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1993 年底前安置、流动、改制到企业的,其视同缴费账户记账办法按上述第(一)点办法执行。
    1994 年1 月后安置、流动、改制到企业的,其视同缴费账户记账办法如下:
    1、转业干部(不含2000 年以后自主择业军转干部)、转业士官(含原志愿兵、专业军士)。
    以本人转业前12 个月的月平均基本工资为基数(以转业时部队开具的本人工资介绍信为依据),按国家规定可以视同缴费年限的军龄,每满1 月记8 %的视同缴费账户。
    2000 年以后自主择业的军转干部,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前的军龄不视同缴费年限,不建立视同缴费账户。

2 、退伍义务兵、复员干部。
   服役时领取津贴的战士或以复员形式退役的原军队干部,以退伍时全国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国家规定可以视同缴费年限的服役年限,每满l 月记8%的视同缴费账户。

入伍后原单位仍保留工资待遇并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如服役期间本人缴费工资低于退伍时上年度全国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水平的,差额部分以视同缴费账户形式予以补齐;高于或等于退伍时上年度全国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的,不再建立视同缴费账户。
    3 、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到企业前已被开除、除名和判刑,原机关工作时间不计算连续工龄的不在此列)。
    调入企业和机构改革后分流或流动到企业的,以本人离开机关前12 个月的月平均基本工资为基数(由其原单位负责提供,并经其上级人事主管部门审核确认),按国家规定可以视同缴费的机关工作年限,每满l 月记8%的视同缴费账户。
    4 、参照(依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到企业前已被开除、除名和判刑等,原事业单位工作时间不计算连续工龄的,以及企业化管理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应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不在此列)。
    调入企业或单位改制后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以本人离开事业单位或单位改制前12 个月的月平均基本工资为基数,按国家规定可以视同缴费年限的原事业单位工作年限,每满l 月记8%的视同缴费账户。
    5 、截至2006 年6 月30 日的视同缴费账户总额=1993 年底前记账额×(1+10%)n + 1994 年1 月至1998 年6 月底记账额×(1+4%)n + 1998 年7 月至2006 年6 月记账额×[ (1+a99)×……×(1+a06)]

1993年12月底前记账额、1994年1月至1998年6月记账额和1998年7月至2006年6月记账额都是按“上述不同人群的月平均基本工资基数”×8%×相应时段内的视同缴费月数计算。

 

n 表示本人转入企业时间至2006 年6 月该区间的年限。

a99……a06表示1999 年至2006 年各年度个人账户记账利率。

三、视同缴费账户的管理

视同缴费账户实行虚账管理,不得继承和一次性提取。参保人省内跨统筹区域内转移时,转出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本人视同缴费账户储存额实账转移,转入地按转入的视同缴费账户金额为本人建账,不再重新核定,其到账的视同缴费账户基金划入统筹基金;跨省转移的,除双方签定协议的外,按国家现行转移办法办理。
    视同缴费账户从建账时点(转移后从转入地建账时)起,按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增长率和商业银行存款利率综合考虑的一定利率增长,目前暂按个人账户利率增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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