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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领生育保险待遇须知

来源: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作者:super 时间:2009-06-11 点击:

一、生育就医身份确认:

女职工在怀孕 16 周后,凡享受人流、引产、产检、生育等生育保险各项待遇时, 从2005 年 9 月 1 日起 , 由用人单位到广州市医疗保险管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 “医保中心”)进行就医手续确认及申报生育定点医院。

二、需办理备案女职工的申报:

1、办理备案的女职工需提供以下资料:

(1)《广州市职工劳动手册》(原件);

(2)《计划生育服务证》(原件);

(3)医院诊断怀孕证明(证明怀孕周数)或围产手册(原件)

2、军人军属人员

军人军属人员不受参加生育保险累计满一年的限制。在享受各项生育保险待遇前,需提供另一方的军官证或士兵证和结婚证(原件)。军人军属人员须先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然后到医保中心进行生育就医手续确认。

3、关闭、破产企业女职工

经政府批准,企业在被批准关闭或法院裁定破产之月,应填写《广州市关闭,破产企业怀孕女职工名 册》一式三份,连同本单位关闭或破产的证明文件及复印件,以及女职工怀孕诊断证明(注明怀孕周数及有医院盖章)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然后再到医保中心进行生育就医身份确认。

4、当年从机关调入企业人员

当年转业,复原,退伍的人员及机关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或从机关事业单位调入企业的人员不受参加生育保险累计满一年的限制,从参保当月起(十二个月内),单位无欠费的,凭相应证件或证明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然后再到医保中心进行生育就医手续确认。

5、原来在省社保或是在外地参保后转入本市人员

提供省社保局或外地社保机构出示的参加生育保险年限的证明,在本市必须是参保状态,并且参加了生育保险,本市与外地或省社保的生育缴费年限累计满一年的,先报社保经办机构备案,再到医保中心进行生育就医身份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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