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日起,上海市调整部分民生保障待遇标准,包括失业保险金标准、有关就业补助标准、职工医保年度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医保个人账户计入标准、工伤保险相关待遇标准等。
失业保险
最高标准调至1770元
从4月1日起,上海市2018年失业保险金最高标准从1660元调整到1770元,增加110元。具体调整为:第1-12个月失业保险金标准增加110元/月,调整为1770元/月。第13-24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标准为第1-12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标准的80%。延长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标准,为第13-24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标准的80%。
随着4月1日起上海市最低工资标准的提高,上海市青年见习学员生活费补贴和带教费补贴、协保人员就业补贴、大龄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就业岗位补贴、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岗位补贴将作相应调整。青年见习学员生活费补贴从1840元/月提高到1936元/月,青年见习带教费补贴从690元/月提高到726元/月,协保人员就业补贴、大龄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就业岗位补贴、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岗位补贴从1150元/月提高到1210元/月。
职工医保
提高个人账户计入标准
4月1日起,上海市将2018医保年度职工医保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从46万元提高到51万元,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部分,仍由地方附加医疗保险基金支付80%。
为提高参保人员的保障水平,上海市将适当提高个人账户计入标准。参保人员个人医疗账户中,个人缴费部分按实际缴费金额计入,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计入个人医疗账户部分均有不同程度的提高。在职职工中,34岁以下人员的医保个人账户计入标准由175元提高到210元;35-44岁人员的医保个人账户计入标准由350元提高到420元;45岁至退休人员的医保个人账户计入标准由525元提高到630元。在退休人员中,74岁以下人员的医保个人账户计入标准由1400元提高到1680元;75岁以上人员的医保个人账户计入标准由1575元提高到1890元。
2018医保年度上海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门急诊自负段标准、统筹基金起付标准均不作调整,仍然按照2017医保年度标准执行。
工伤保险
调增工伤致残一至四级人员伤残津贴
为保障工伤人员和因工死亡人员供养亲属的基本生活,上海市对工伤保险相关待遇标准进行调整,从2018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
对工伤致残一级至四级人员享受的伤残津贴,在目前享受待遇标准的基础上进行调整:致残一级的,增加576元/月;致残二级的,增加506元/月;致残三级的,增加472元/月;致残四级的,增加439元/月。
生活不能自理工伤人员的生活护理费,在目前享受待遇标准的基础上进行调整: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增加316元/月;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增加253元/月;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增加190元/月。
因工死亡人员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在目前享受待遇标准的基础上,增加94元/月。
此外,上海市工伤人员住院伙食补助费标准也同时进行调整,由20元/天调整为30元/天,从4月1日开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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