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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降费不应是权宜之计

来源: 作者: 时间:2016-07-11 点击:
  自国务院提出阶段性降低社保费率以来,目前至少有16个省份下调了企业养老保险费率,上海由21%降到20%,其余省份由20%降低到19%,部分地区降低了失业保险费率。多地明确表态,费率降低后,参保人员的各项社会保险待遇不受影响,要确保按时足额支付。
  
  今年4月13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在去年已适当降低失业、工伤和生育三项社保费率的基础上,从今年5月1日起两年内,对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超过20%的省份,将缴费比例降至20%,单位缴费比例为20%且2015年底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超过9个月的省份,可以阶段性降低至19%;将失业保险总费率由现行的2%阶段性降至1%-1.5%,其中个人费率不超过0.5%。人社部初步测算,符合条件的地区如果降费政策落实到位,仅降低养老保险费率一项,每年就可降低企业成本386亿元。通过社保降费有效减轻企业的负担,帮助企业应对当前经济下行的困难,这个政策目的显而易见。
  
  目前看来,对国务院常务会议关于阶段性降低社保费率的规定,各地执行情况较好。不但符合养老保险降费条件的地方,大多降低了养老保险费率,而且一些地方降低失业保险费率后,企业职工拿到手的工资有望“变”多。这些从一个侧面说明,我国社保费率水平原本较高,因此才有较大的降费空间,降费也就没有太大的困难和阻力。
  
  由此,不能不触及一个更深层次的问题:这一轮降低社保费率属于“阶段性降费”,主要是为了减轻企业负担,帮助企业度过眼下的苦日子,这是不是意味着,等到经济下行趋势有所缓解,企业的负担有所减轻,经营状况有所好转,阶段性降费政策就达到了目的,完成了“阶段性使命”,社保费率又要恢复到原来的水平,甚至还可能继续提高呢?如果社保降费只是为应对“阶段性困难”而采取对权宜之计,那么,这个政策显然难以让企业和职工真正放心。
  
  近年来,关于我国社保费率水平是“偏高”还是“合适”,在实务界、学术界和社会上引起了一些争议。据统计,我国企业为职工缴纳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五项社保费用,总计占职工工资的29.8%,同时职工个人分担前三项,总计占工资的11%左右,企业和职工缴费合计占工资的41%,这个比例超过了世界上大多数国家。也有人认为,企业和职工社保费负高低,不能简单以两项缴费占职工工资比例的数字来衡量。鉴于此,到底中国企业和职工的社保费负高不高,迫切需要最高决策层和权威部门拿出令人信服的结论,企业和职工才能对今后的社保费负有一个相对清晰的预期。
  
  此外,我国职工社保缴费“回报率”高低的问题,也让一些人很是纠结。有人认为,职工退休前连续缴纳社保15年以上(多数人都会超过15年),退休后才能享受相应的保障,但届时能享受到什么样的保障水平,却有着较大的不确定性,因此,拿退休前的多年缴费换取退休后的保障,这种“交易”到底划不划算,还真让人不能完全放心。对此,最高决策层和权威部门需要拿出科学的“精算平衡公式”,让大多数普通职工相信,用社保缴费换取退休后的保障肯定是划算的,国家建立社保制度是要为职工提供更有力的保障,而不是要通过社保制度“交易”从职工身上赚钱。只有让职工相信自己参保缴费最终不会吃亏,整个社会才有参保缴费的积极性,社保个人账户规模才能越来越大,才能形成“个人缴费越多、获得保障越大”的良性循环。
  
  国家建立社会保障制度,社保最有力的基础和支持也来自国家。如财政部长楼继伟所言,我国1997年之前没有建立社会养老制度,企业和职工没有缴纳社保,不仅形成了不小的社保缺口,也催生了巨额国有资产,现在,只有通过划拨部分国有资产充实社保,才有条件降低社保缴纳费率。归根到底,划拨国资充实社保,不仅是为了更好落实社保降费政策,也是为了进一步做大做强社保体系,为职工提供更全面充分的社保待遇,让企业和职工缴纳社保更有信心、更加放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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