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老刘于2014年5月27日进入某公司从事杂工工作,公司没有为老刘购买社会保险。2015年4月9日,老刘因工受伤,医疗终结后鉴定伤残等级为七级、确定停工留薪期为6个月。2016年3月7日,老刘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医疗费15945.94元及其他一次性工伤待遇。
庭审中,公司对老刘的治疗费有异议,认为该治疗费不是全部用于治疗工伤,其中大部份的费用是老刘治疗自身的高血压及白内障。病历资料显示:老刘确实存在治疗高血压及白内障的情况。
但双方均无法证明治疗工伤和其他疾病的具体费用数额,老刘也拒不提供在医院治疗期间的详细费用清单。
案件焦点
双方都无法证明疾病的具体费用数额,治疗费该由谁埋单?
裁决结果
对老刘要求公司支付医疗费15945.94元的请求不予支持。
案件评析
按一般逻辑,要分清治疗费中哪些是用于治疗工伤所需,必须要老刘提供医疗费发票、对应的病历及用药清单,然后由仲裁委发函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保经办)进行核算,再作出裁决。
但在本案中,由于老刘的不配合,社保经办也无法核算其具体费用情况。
有参保的情况下,一般医院治疗时也只会对工伤伤残部分进行治疗,不会和其他自身疾病一并混合治疗。由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作核算,而仲裁委也无法对相关治疗费进行核算和剔除。
因此,老刘在治疗工伤时一并治疗其他疾病,且不能就各项费用作出明确划分,也拒不提供费用清单等核心证据,依据民事诉讼法中的举证规则,老刘应对无法认定治疗工伤的具体费用承担不利后果。
当然,如果老刘在后续审判环节及时提供相关证据,老刘的医疗费也是可以得到支持的。
小编提醒各位:社保中的工伤保险对于保障职工安全十分重要。万一不幸受工伤,一定要记住“专项专治”:把工伤的部分独立治疗并核算,保留相应的单据证明,并及时做好伤残鉴定,维护自己的利益。
说案丨职工工伤顺带治疗旧患,让公司埋单,结果......
来源:
作者:
时间:2017-08-10
点击:
最新评论共有 0 位网友发表了评论
查看所有评论
发表评论
热点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