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员工在劳动合同履行期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公司能否终止其劳动合同?是否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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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年底,某公司有一名在本单位工作年限已经超过35年的老员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可是就在公司为其办理退休手续的时候,该员工说要继续工作,不想退休。他还表示,如果一定要其退休也行,那就把35年的工作年限折算成经济补偿金支付给他。该公司想知道,该员工的说法有依据吗?公司是否应当满足他的要求?
答:本案中,该员工已经在同一家用人单位连续工作超过35年,公司应当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是,根据法律规定,当法定事由出现时,无论双方的劳动合同属于何种类型,劳动合同即行终止。也就是说,本案中当员工出现“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这一条件后,双方的劳动合同终止。这种终止不因任何一方是否发出通知,也不因任何一方的意愿而改变。又根据法律规定,员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应当办理退休手续,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所以用人单位也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
所以,本案中,该员工的说法是对法律的误解。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一条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