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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案丨休假期间因见义勇为受伤,算工伤吗?

来源: 作者: 时间:2017-09-25 点击:

  案例
  
  刘某是一企业员工,2015年7月8日在休假驾驶自家车外出时,看到街上一辆公交车突然发生自燃。
  
  见火势凶猛,刘某急忙从自家车后备箱中拿出灭火器,协助公交车司机和过往群众一起参加扑救。
  
  由于火势较大,公交车全部烧毁,但所幸乘客全部逃生。在救火过程中,刘某的腿部、手臂被严重烧伤,经医院治疗康复花去医疗费用30多万元,他被社保局认定为工伤,劳动能力鉴定为五级伤残。
  
  刘某所在单位不服该认定,向政府提起复议,后向法院提起诉讼。
  
  单位认为,事发时,刘某正在休假,不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受的伤,不应认定为工伤。
  
  社保局认为,本案中,刘某虽然是在休假期间受伤的,但其帮助扑救公交车起火,属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因此,刘某应该认定为工伤。
  
  法院认为社保局的工伤认定结论和政府的行政复议决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驳回了单位的诉讼请求。
  
  解析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职工是在休假期间受的伤,而非工作时间。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职工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视同工伤。”并且,其工伤认定不受工作时间和地点限制。
  
  条款索引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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