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4年8月,朱某进入某印刷机械有限公司从事销售工作。合同约定,朱某月薪5000元;合同期限为2014年8月1日至2016年7月31日,试用期为8月1日至9月30日,试用期内月薪为4000元;朱某在试用期内的销售指标为10万元,如未完成该销售指标视为不符合录用条件,单位有权解除劳动合同。1个月后,朱某仅完成了6万元的销售指标。单位认为朱某虽然未完成销售指标,但综合表现尚可,故与朱某另行约定延长试用期1个月。不料到了10月31日,朱某仍未完成10万元的销售指标,单位遂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解除了朱某的劳动关系。朱某认为单位系违法解除,遂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单位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裁判结果
仲裁庭经过审理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的规定,朱某与单位约定试用期的上限为2个月,双方虽协商一致延长试用期1个月,但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故朱某2014年10月1日至31日系正常的劳动合同期间。法律规定,职工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该规定仅针对试用期内职工。印刷机械公司2014年10月31日解除与朱某的劳动合同时,朱某的试用期已过,故印刷机械公司适用该规定解除与朱某的劳动合同系违法解除。仲裁委遂裁决支持了朱某的仲裁请求。
案件评析
一、关于约定试用期的三大“纪律”和一项“注意”。
1、不能超过法定期限。根据《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期限3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劳动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本案中公司与朱某所签劳动合同期限为2年,约定试用期为2个月,于法不悖。试用期内,用人单位可对劳动者的实际工作能力等进行考察,劳动者也可以考察用人单位提供的工作岗位是否符合预期。但在试用期满后,又延长了一个月,则违反了上述强制性规定。
2、不能单独约定试用期。个别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先行约定试用期合同,待试用期满劳动者经考察表现良好的,再与其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但是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若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3、不得违法约定试用期。下列情形,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第一,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第二,劳动合同期限不满3个月的;第三,非全日制用工的。
4、如何理解“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法律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故一般而言,在一段劳动关系中,同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但若劳资双方于原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再续签的,能否再次约定试用期呢?此时,在劳动关系呈连续状态的情况下,即便“续签”代表劳资双方建立新的劳动关系,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仍旧不得再次约定试用期,因为双方对彼此的情况已较为熟悉和了解。若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在原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一段时间后,重新订立劳动合同的,此时能否再次约定试用期?该问题存在争议,主流观点认为不得再次约定试用期。我们认为,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应在考察两段劳动关系相隔时间的长短和再次约定试用期理由是否充分的基础上综合评判。
二、试用期未达到法定最高限的,能否延长试用期?
对此问题,实务中存在不同意见,有观点主张,基于“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的法律规定,无论双方初次约定的试用期是否达到法定最高限,均不得再次约定试用期。我们认为,在特殊情形下,比如存在员工在试用期内休病假、长事假等情况,双方协商一致的,应准予延长试用期,但不得超过法定最高限。
当然,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试用期,已经达到法定最高限的,则不建议延长试用期。但是用人单位可在劳动合同中与劳动者约定或在经过民主公示程序的规章制度中规定,在试用期内,无论因何种原因,劳动者累计缺勤若干工作日(包括事假、病假等各类假期和旷工导致的缺勤)以上,视为不符合录用条件,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三、用人单位违法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法律责任。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三条规定,如果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一方面是行政责任,劳动行政部门应责令用人单位予以改正;另一方面,如果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用人单位还应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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