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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部发新规定“没有项目参保证明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

来源: 作者: 时间:2017-03-21 点击:

  近期,《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再次强调,要“建立健全与建筑业相适应的社会保险参保缴费方式,大力推进建筑施工单位参加工伤保险。”日前,人社部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对此进行布置。一起来看看,有什么亮点。
  
  形成更高水平
  
  更高效率的部门协作机制

  
  建筑业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作涉及多部门职责,需要多部门联动。
  
  各级人社部门要进一步发挥好牵头作用,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和完善联席会议、联合督查、信息共享、定期会商等行之有效的部门协作机制。
  
  要联合有关部门,切实把握好政策关键点,在“项目参保证明作为保证工程安全施工的具体措施之一,不落实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的问题上不开口子,不搞变通,守住政策底线。
  
  3月底前,各地将省(区、市)一级部门协作机制建立、运行情况,书面报人社部工伤保险司备案。
  
  强化督查通报
  
  夯实项目参保长效工作机制
  
  实践证明,督查、通报是推进项目参保工作的有效抓手,也是建立健全项目参保长效工作机制的关键措施。各地要进一步发挥督查对推进项目参保工作的作用,突出加强对工作进度慢、参保率回落较大地区的督查。4月底前,各地人社厅局将2017年度开展专项督查和会同有关部门开展联合督查的工作方案报人社部工伤保险司、社保中心备案。
  
  要进一步坚持和完善项目参保率定期调度通报制度,探索将新开工项目参保率纳入人社事业发展计划指标。4月10日前,各地将截至3月底的《建筑项目参保情况统计表》及省(区、市)内项目参保率定期调度通报制度建立情况报人社部工伤保险司、社保中心,之后逢单月10日前报送《建筑项目参保情况统计表》。
  
  创新管理服务
  
  实现“要我参保”到“我要参保”

  
  建筑业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是适应建筑业用工特点做出的政策创新。
  
  在项目参保模式下,要高度重视管理服务创新,优化流程,减少环节,提高效率,逐步开辟绿色通道、专门窗口,提供一站式服务,逐步实现工伤医疗费用联网实时结算。
  
  借鉴商业保险管理经验,创新人性化服务内容,进一步提升工伤保险在为参保企业、项目和工伤职工服务上的便捷性和可及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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