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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才派遣和高温补贴有法可依

来源: 作者:骏伯耿先生 时间:2012-05-18 点击:
          当前,我省劳动合同立案人数达1200多万人,对相关当地立法任务提出了急迫要求。而记者从省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上得悉,历时2年草拟完成的《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修订草案)》,曾经正式提交审议。此前广受社会存眷的标准劳务差遣用工准则、向高温功课者付出津贴等问题在修订草案中都能找到“注脚”,为江苏特征的当地性立法增添了亮点。
  “同工同酬”是《条例(修订草案)》的一个亮点,其中第二十条第二款明确要求,对相同或者相近岗位上的劳动者执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制度。
  针对劳务派遣行为如何规范的问题,《条例(修订草案)》专门用了6个条文予以特别规定,包括:用工单位使用劳务派遣劳动者人数一般不得超过本单位从业人员的30%,最高不得超过50%;劳务派遣企业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2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被派遣劳动者也可以与用工单位就工资、奖金、加班费等问题与用人单位开展集体协商等。
  长期以来,高温费规定往往只是地方政府或劳动保障部门的指导性文件。由于缺少法律效力,很多企业常将这一人性化规定束之高阁。因此,每到夏季,关于高温费的投诉咨询成为各地劳动监察部门的热点。
  此次《条例(修订草案)》通过立法,明确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露天工作,或者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到国家规定标准以下的,应当采取防暑降温措施,并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用人单位支付的高温津贴不得低于省人民政府或者省有关部门规定的标准。
  《条例(修订草案)》还首次对实习用工进行了规范:学校不得通过中介机构代理组织、安排和管理实习工作;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学生从事与所学专业无关的高空、井下、放射性、高毒、易燃易爆的劳动,以及国家规定的第四级,即相当于“很重”强度的体力劳动;用人单位要对定岗实习学生进行劳动安全教育,及时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不得安排总时间超过12个月的定岗实习,不得安排学生每日定岗实习超过8小时,不得克扣或者拖欠学生的劳动报酬。
  http://roll.sohu.com/20120518/n343481276.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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