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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不为员工缴社保,员工患病后最终由企业买单!

来源: 作者: 时间:2018-05-07 点击:
  有些用人单位为节约成本,怀着侥幸心理,逃避法律责任,故意不为劳动者缴纳社保;而社保是个人和单位共同缴纳的,很多员工为了让到手的工资不缩水,也会主动放弃要求企业为其缴纳社保。然而,一旦员工发生工伤或重大疾病,企业往往会在经济上付出惨痛代价。近日,苏州相城法院审结了一起该类情形的追索劳动报酬案,员工虽然放弃了缴纳社保,但是在患病后,企业仍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希望这样的案例可以为广大企业提个醒,该承担的法律义务必须依法承担。
  
  杨某是相城某精密公司的员工,工作半年后被查出患上急性白血病,短短一个月就花费了20万余元的医疗费。但由于当初双方签订劳动合同时,根据杨某意愿,公司未依法给杨某缴纳社会保险,而是每月给其发放社保补贴。虽然在杨某确诊患病后,公司补缴了其入职以来的社会保险,但是因为系补缴,补缴当月及之前的医疗费均无法通过医疗保险予以报销。此外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用工单位在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的同时,还需缴纳大病医疗保险,对基本医疗保险不能报销的部分通过大病医疗保险报销。杨某与公司协商不成,经仲裁后,诉至相城区法院,要求公司支付其医疗费20万余元、病前4个月拖欠的工资6000余元及病后6个月的病假工资3万余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作为用人单位,公司有义务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该项义务为法律赋予用人单位的强制性义务,不得因任何协议或承诺而免除,如被告违反该项强制性义务,则由此导致员工无法享有有关社保待遇的损失则应由用人单位承担。法官调查后得知,如正常缴纳社保,杨某可报销的医疗费及享受救助的金额共计为12.5万余元。
  
  对于杨某受伤前的平均工资,根据原被告各自提供的证据,有3个月的工资在发放时间及发放金额上均无法一一对应,且工资条上并未有杨某亲笔签字确认,故该3个月的工资应按照其生病前每月平均工资计算,为6100余元。扣除该期间公司已支付的工资,公司尚需支付其病前4个月的工资差额5400余元。
  
  根据相关规定,自杨某突发白血病之日起,享有医疗期24个月。本案中双方对杨某病假工资的计算标准、计算方式等无书面约定,也未有证据证明该公司规章制度中对职工病假有相关约定。因此,依据《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规定,企业应以同时期苏州最低工资标准的80%计算支付员工工资,共计8000余元。
  
  既然医疗费保险待遇损失由公司承担,杨某之后的医疗费用也能通过基本医疗保险正常予以报销。在公司补缴及正常缴纳社会保险并承担未替其正常缴纳社会保险的相应法律后果之后,杨某应退还公司发放的社保补贴3500元,还应退还公司为其垫付的社保个人应缴金额5300余元。法院最终依法判决该被告应支付杨某各项损失共计12.9万余元。
  
  骏伯人力小编在此提醒各用人单位,为员工依法缴纳社会保险是法律规定的强制性义务,不得以员工是否做出过不缴纳社保的承诺,或是以其他任何理由而免除用人单位该种义务。不缴纳社保,对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都有风险。对劳动者而言,在其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形下没有社会保障,这些风险个人往往难以应对;对用人单位而言,不缴纳或者不足额缴纳社保的行为,不仅违反了自身应当承担的法定义务,还严重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表面上看用工成本降低了,但劳动者因无法享受保险待遇而遭受的经济损失,都应当由用人单位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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