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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中的工伤处理程序及责任主体

来源: 作者: 时间:2016-09-28 点击:
  在劳务派遣关系当中往往会涉及到三方的利益,包括被派遣劳动者、实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单位。如果被派遣劳动者在派遣工作的过程中遭受了工伤伤害,此时对工伤事故要如何进行处理?
  

劳务派遣工伤


  劳务派遣人员工伤事故处理程序
  
  职工被派遣出境工作,依据前往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应当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的,参加当地工伤保险,其国内工伤保险关系中止;不能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的,其国内工伤保险关系不中止。具体处理程序如下:1.劳务派遣员工出现工伤首先由用工单位第一时间送到医院给予急救。2.由用工单位或劳务派遣员工本人及时通知劳务公司。3.劳务公司负责工伤的申报,审批,劳动能力的鉴定等一系列的工伤程序的处理。4.工伤的赔偿根据工伤鉴定的标准,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赔偿。5.赔偿结果达不到一致,劳务派遣员工可通过当地的仲裁委员会进行调解、裁决以及诉诸司法部门。
  
  劳务派遣成了企业逃避责任的手段
  
  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务派遣只可适用于那些临时性、季节性的岗位,而不能不加限制地扩大到各个行业。而在实践中,由于劳动力市场供大于求,劳动法规不健全,劳动监察不到位等情况,致使劳务派遣业“畸形”发展。
  
  劳务派遣成为企业规避劳动法上的义务而创造出的一种人力资源管理手法。企业明明需要招聘劳动者,却偏偏不与之签订劳动合同,而是找一家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合同,劳动者以派遣员工的名义从事劳动。在此情况下,企业本应与劳动者存在的事实劳动关系通过劳务派遣合同的订立,将企业的义务转嫁给了派遣单位,企业变成了与劳动者没有劳动关系的第三方。
  
  劳务派遣中的工伤责任主体
  
  正是由于劳务派遣的特殊性,实践中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往往难以得到充分的保护,尤其是在发生工伤等重大事故时,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相互推诿,让劳动者无所适从,加上法律法规对劳务派遣的规定相对缺失,增加了劳动者维权的难度。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的规定,“劳动者因履行劳动力派遣合同产生劳动争议而起诉,以派遣单位为被告;争议内容涉及接受单位的,以派遣单位和接受单位为共同被告。”
  
  根据对上述相关条文的理解,实际用人单位虽然与受派遣的劳动者没有建立劳动关系,但该劳动者在用工单位从事劳动,受用工单位的指挥和管理,用工单位对该劳动者负有安全生产保障义务,涉及劳动者工伤赔偿待遇的诉讼,应当追加用工单位作为共同被告,与劳务派遣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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