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4年7月汪某大学毕业,通过社会招聘被本市一家外商独资企业录用,企业与汪某签订了3年期劳动合同,主要从事新产品研发工作。因工作需要企业打算出资安排汪某全脱产参加业务培训,但汪某表示自己正在自费学习相关的业务知识,无需企业再安排培训,但要求企业给予报销全部的学习费用,企业同意了汪某的要求,并与其签订了一份服务期的协议,协议约定服务期为5年,如因个人原因解除合同,应承担违约赔偿责任。企业根据学制给予分期报销3万余元。
汪某学习结束后,工作了一年多,于去年10月主动向企业提出解除合同,企业再三挽留,要求其必须为企业服务5年,汪某执意要走,企业为其办理了退工登记备案手续,但要求汪某赔偿企业出资的学习费用,汪某不愿赔偿,即离开企业到另外一家企业工作。半个月后汪某收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开庭通知,企业要求汪某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庭审答辩
劳动仲裁庭在开庭调查时企业认为,汪某进企业后,企业原本对其出资进行培训,但汪某表示自己正在自费学习业务知识,不必再另外进行培训,但希望企业给予报销学习费用,企业同意了汪某的要求,给予报销了学习费用3万余元。同时,双方签订了培训协议,约定服务期为5年。如果因个人原因解除合同应承担违约赔偿责任。现汪某主动提出解除合同,按照约定应承担企业的培训费用。
汪某则认为,企业只是报销了学习费用,并未对我进行业务培训,双方是签订过培训协议,约定了服务期,但我也为企业作出了贡献。因此,本人不承担培训费用,对于企业提出的要求不予同意。
劳动仲裁委经过调查,汪某进入企业后,企业因工作需要考虑安排汪某脱产参加技术培训,但汪某表示自己正在自费学习业务知识,不必再另外进行培训,但要求企业给予报销自费学习的费用,企业给予报销学习费用3万余元。汪某学习培训结束后,主动向企业提出辞职,劳动仲裁委认为,争议双方签订培训协议,按照约定汪某应该承担赔偿企业的培训费用。
裁决结果
劳动仲裁委员会依法作出裁决,对企业要求汪某赔偿培训费用的请求予以支持。
案件评析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出资培训事项签订协议,并约定了服务期,劳动者提出解除合同,是否应当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根据《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处理依据问题的复函》规定:“用人单位出资对职工进行各类技术培训,职工提出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如果试用期满,在合同期内,则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劳动者支付该项培训费用,具体支付方法是:约定服务期的按服务期等分出资金额,以职工已履行的合同期限递减支付,没有约定服务期的,按5年服务期等分出资金额,以职工已履行的服务期限递减支付”。企业已经对汪某自费学习的费用予以报销,且双方有约定,现汪某提出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理应承担违约赔偿责任。因此,劳动人事仲裁委经过审理依法作出裁决,支持企业的仲裁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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