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2月28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劳动合同法的决定。实施五年后的劳动合同法首次修改,果断剑指屡遭社会诟病的劳务派遣用工,以期使劳务派遣回归其作为劳动用工补充形式的定位,把派遣用工数量控制在合理范围内,积极引导企业直接用工,切实落实和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所谓劳务派遣,乃是一种灵活的用工方式。劳动者与劳务派遣企业建立劳动关系后,由劳务派遣企业将其派到第三方用工单位工作,也就是一种劳务的租赁。在绝大多数国家,劳务派遣仅仅是一种辅助性的用工方式,普遍适用于一些临时岗位。
但在中国,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为突破编制限制,民营企业为规避《劳动合同法》有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解聘成本的规定,大规模使用劳务派遣工。劳务派遣工维权被推诿,与正式工同工不同酬等问题日益凸显。
为防治劳务派遣滥用,一审草案修改集中于三个方面:提高劳务派遣企业准入门槛,限制劳务派遣适用范围,强化“同工同酬”原则。
此次二审草案的修改调整仍聚焦于这三方面。对于劳务派遣企业的经营门槛,从一审草案的100万再提至200万,并要求有劳务派遣企业要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对劳务派遣的适用范围,则延续一审草案对“三性”(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的基本表述,在此基础上新增一条:“用工企业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由国务院劳动部门规定”。
为落实被派遣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修改后的劳动合同法增加规定: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同工同酬的原则,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用人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劳动合同法已修订,2013年7月1日实施
来源:
作者:骏伯童先生
时间:2013-0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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