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7日,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对南昌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处党支部书记文瑞全贪污、受贿、私分国有资产、玩忽职守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文瑞全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3年,并处没收财产120万元;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犯私分国有资产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5000元;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5年,并处没收财产120万元和罚金5000元。同案被告人赵桂花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没收财产30万元。被告人赵桂荣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并处没收财产90万元。
文瑞全,男,1949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南昌县人,大专文化,系南昌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处党支部书记(副县级)。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赵桂花与被告人赵桂荣系姐弟关系。2002年下半年,时任南昌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处党支部书记的被告人文瑞全与赵桂花相识,并逐渐产生了感情而成为情人关系。2005年10月,被告人文瑞全离婚后与赵桂花结婚。
2002年9月3日,被告人文瑞全担任“桃花源”基建工程项目协调小组副组长,负责内外联络、协调。被告人赵桂花得知工程即将招标,即与被告人赵桂荣商议,由她介绍赵桂荣出面投标,如能中标赵桂花将分得部分利润。后赵桂花介绍赵桂荣与文瑞全认识并洽谈承接桃花源基建工程事宜。赵桂荣找到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项目经理金瑞良(另案处理)商议,以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名义投标承接桃花源工程,由赵桂荣找关系直接入围。因此,赵桂荣(乙方)与金瑞良(甲方)签订《关于共同承建江西省社保就业综合大楼A栋工程》协议一份。被告人赵桂花将赵桂荣以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名义投标的情况告诉文瑞全并叫文瑞全帮忙,赵桂荣也带金瑞良引见了文瑞全,金瑞良表示中标后会感谢文。随后,文瑞全利用其任基建工程项目协调小组副组长的身份活动,推荐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入围。
2004年2月13日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得江西省社会保险就业服务中心综合大楼A栋工程承建项目。A标段工程动工后,赵桂荣派漆勤生参与该工程材料进出库工作。被告人文瑞全认为被告人赵桂荣系赵桂花的胞弟,在工地上对自己影响不好,便让金瑞良给赵桂荣一点钱,让其退出工程。2005年5月18日,被告人赵桂荣在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江西分公司社保A栋工程项目部,领取人民币799824.40元,并将其中29万元作为利润分给赵桂花,赵桂花随即告诉了被告人文瑞全。2007年1月的一天,被告人文瑞全到工地找到金瑞良,让金瑞良按约定给赵桂荣一些钱,金瑞良答应最多不会超过200万元。同年2月8日,被告人赵桂荣从工程项目部出纳处领取人民币40万元,并告诉了被告人文瑞全、赵桂花。
2004年7月10日,被告人文瑞全伙同袁江、王金如等4人(均另案处理),以消防水箱改造名义,从南昌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处财务套取人民币8000元,每人均分人民币2000元。2005年8月25日,被告人袁江伙同文瑞全、王金如等人,以基建维修款的名义,从南昌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处财务套取人民币32780元,用于缴纳个人应交的住房闭路电视、管道煤气初装费用,每人均分人民币3000元。
1999年12月,南昌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处经有关部门批准将子安路宿舍按房改政策出售给职工。2000年2月25日,南昌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处经南昌市机构编制委员会批复改为全额拨款事业单位。2000年,被告人文瑞全、王金如、熊焕铅等班子成员违反国家规定,未经上级部门批准,擅自决定以单位名义为职工出资购买装修地板,共向南昌东湖富豪木业经销店支付地板款人民币822831.30元。
1995年8月,原南昌市工伤医疗保险管理处(现称南昌市医疗保险管理处)为解决该处职工宿舍问题,拟购买21套住房,时任该处处长的文瑞全决定使用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房款。南昌市工伤医疗保险管理处于1995年9月至1996年3月,分四次将310万工伤保险基金从基金专款存到南昌市劳动信用社账户上,然后与南昌市劳动信用社签订了三份虚假的委托贷款合同,转出工伤保险基金210万元到南昌市劳动医疗康复中心(工伤医疗保险处下属单位)基建办账户上,再将210万元从该账户转入南昌市劳动局房屋开发公司账户用于购买住房。1998年12月31日,南昌市工伤医疗保险处将该笔支出以用工伤保险基金暂付购房款的名义挂帐2170091.83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文瑞全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工程招标活动中为请托人金瑞良谋取利益,伙同特定关系人赵桂花、赵桂荣,共非法收受金瑞良人民币1199824.4元,其行为均已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文瑞全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赵桂花、赵桂荣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
被告人文瑞全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伙同他人虚报冒领,非法占有国有财产共计人民币40780元,个人实得5000元,其行为构成贪污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
被告人文瑞全作为南昌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处领导,违反国家规定,擅自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人民币822831.3元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且系该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
被告人文瑞全身为国家事业单位主管人员,滥用职权,擅自将管理的工伤保险基金存款抵押贷款,造成基金损失人民币2170091.83元,致使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其行为已构成滥用职权罪;文瑞全滥用职权犯罪行为发生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实施前,依照刑法从旧兼从轻原则,对其应适用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玩忽职守罪定罪处刑。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依照有关法律规定,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