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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生育保险医疗费用定额结算标准调整

来源: 作者: 时间:2016-07-13 点击:

  昨日从市人社局获悉,我市生育保险医疗费用定额结算标准已进行调整,调整的结算项目包括阴式分娩、剖宫产、妊娠4个月(含)以上引产或自然流产、妊娠4个月以下人流(门诊药流)住院4个项目,调整后的结算标准适用于2016年7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
  
  生育保险医疗费用定额结算标准怎么调整?
  
  2015年1月1日,《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省政府203号令)正式实施,规定在就医确认的生育定点医疗机构生育的,其生育的医疗费用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社保经办机构与生育定点医疗机构结合生育保险基金年初预算情况,按照“定额管理、月度结算、年度清算”办法对参保职工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符合生育保险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进行结算。需要注意的是,定额结算标准不是参保人在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可享受的实际生育保险待遇额度,定点医疗机构不能以医疗费用超过定额结算标准为由限制参保人享受正常的生育保险待遇。
  
  为什么要调整定额结算标准?根据《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职工生育保险医疗费用结算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2015年1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为我市生育保险医疗费用定额结算标准实施的启动过渡阶段。2016年7月1日后,根据生育保险“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结合各级别生育定点医疗机构实际发生的平均生育医疗费用情况进行调整。
  
  那么,定额结算标准在什么情形下会跟参保人有关系呢?累计参加生育保险满1年的职工生育的医疗费用,如果未办理就医确认手续而在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生育,或已办理就医确认手续但在就医确认以外的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生育,基金支付比例为60%,每次生育(每次分娩或终止妊娠)基金累计支付最高限额按我市相同级别的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结算标准执行。因急诊、抢救而在统筹地区内非定点医疗机构或者统筹地区以外医疗机构生育,参照相同级别的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结算标准执行。非因急诊、抢救而在非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生育,每次生育的一次性生育保险医疗费用补贴,基金支付比例为50%,基金最高支付限额3000元。此外,累计参加生育保险满1年的职工计划生育的手术医疗费用,在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和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报销额度也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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