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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养老保险缴费下限降低 "个体户"受惠大

来源:人才派遣网 作者:super 时间:2009-06-30 点击:

        广州养老保险政策松动。从明天(7月1日)起至明年6月30日,企业职工和“灵就”人员月应税工资、薪金收入低于全省2007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可按全省2007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而不是按2008年度的平均工资来调整。预计此举一年将为企业、个人减负近10.2亿元。

 
        近日,广州下发了《关于阶段性调整企业、职工和城镇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下限的通知》(下称“《通知》”)。经市政府批准,从7日1日起,广州市阶段性调整企业、职工和城镇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下限。市劳保局相关负责人称,阶段性调整缴费基数下限后,本市当期养老保险基金在现有政策下仍能保持收支平衡。

 

        《通知》规定,企业职工2009社保年度(2009年7月至2010年6月)缴纳养老保险,以职工月应税工资、薪金收入为缴费基数。月应税工资、薪金收入高于广东省2008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以全省2008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为缴费基数;月应税工资、薪金收入低于全省2007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可按全省2007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

 

        这次调整,受惠最大的是个体户、灵活就业人员。《通知》明确对于本市城镇个体工商户等自谋职业者,以及采取各种灵活方式就业的本市户籍参保人,其月应税工资、薪金收入高于全省2008年度在岗职 工 月 平 均 工 资100%的,按全省2008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00%为缴费基数;月应税工资、薪金收入低于全省2007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可按全省2007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

 

        经测算,阶段性调整上述人群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下限后,可为企业减负约2887万元/月,为职工减负约997万元/月;为城镇个体工商户等自谋职业者及采取各种灵活方式就业人员减负约4614万元/月,合计减负8498万元/月(10.2亿元/年)。

 

        年初广州将失业保险单位缴费率从2%降到0.2%,一下子减少九成,五一后又调低了工伤、医疗保险费率。

 

        亮点

        收入低者受照顾

        省统计局公布的全省2007年度和2008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分别为2454元、2759元。按照新政策,2009年度广州市参保单位职工月应税工资、薪金收入高于8277元(2759乘以300%)的,其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按8277元确定;职工月应税工资、薪金收入低于1472元(2454乘以60%)的,其缴费基数按1472元算,这就比原定的1655元(2759乘以60%)少了18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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