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15年10月26日广州市住房公积金推出个人住房公积金贴息贷款业务以来,受到广大缴存职工、房地产开发商和承办银行的普遍欢迎。经广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第三届七次会议同意,中心2016年8月至2017年7月新增50亿元的贴息贷款额度,并增加4家住房公积金贴息贷款业务承办银行。现将相关情况通知如下:
一、住房公积金贴息贷款业务承办银行已有中国建设银行广东省分行、中国银行广东省分行、广州农村商业银行等3家,现增加中国工商银行广东省分行、中国农业银行广东省分行、中国交通银行广东省分行和广发银行广州分行等4家承办银行。
二、贴息贷款申请对象是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在广州新购买自住住房,并同时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和受托银行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条件的借款人。
三、住房公积金贷款贴息遵循“先付后贴”的原则。借款人先按商业性住房贷款利率归还贷款本息,贴息款项由公积金中心在还款次月委托承办银行转入借款人的还款账户,承办银行给予贴息贷款享受商业性贷款基准利率8.5折优惠。
二、贴息贷款申请对象是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在广州新购买自住住房,并同时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和受托银行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条件的借款人。
三、住房公积金贷款贴息遵循“先付后贴”的原则。借款人先按商业性住房贷款利率归还贷款本息,贴息款项由公积金中心在还款次月委托承办银行转入借款人的还款账户,承办银行给予贴息贷款享受商业性贷款基准利率8.5折优惠。
四、目前只受理商业性和公积金贴息的组合贷款,且贴息贷款部分占贷款总金额的比例不得大于等于50%;占贷款总金额的比例超过50%的,可申请一般公积金组合贷款,其它贷款条件按广州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相关规定执行。
五、符合公积金贷款条件的职工,可自愿选择申请公积金贷款或公积金贴息贷款;公积金贴息贷款的借款人,视同为使用公积金贷款,适用广州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关政策规定。
六、借款人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公积金中心有权终止贴息,且本笔公积金贴息贷款不能转为公积金贷款:
1.借款人向公积金中心或银行提供虚假、失效、非法的资料申请贷款的;
2.借款人连续三个月或累计六个月发生贷款逾期的;
3.借款人死亡,被依法宣告死亡、失踪,丧失或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又无人代其偿还债务的;
4.抵押房屋被有关司法机关依法限制、处置的。
七、广州住房公积金贴息贷款的其他规定详见《广州市住房公积金贴息贷款实施办法》。
五、符合公积金贷款条件的职工,可自愿选择申请公积金贷款或公积金贴息贷款;公积金贴息贷款的借款人,视同为使用公积金贷款,适用广州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关政策规定。
六、借款人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公积金中心有权终止贴息,且本笔公积金贴息贷款不能转为公积金贷款:
1.借款人向公积金中心或银行提供虚假、失效、非法的资料申请贷款的;
2.借款人连续三个月或累计六个月发生贷款逾期的;
3.借款人死亡,被依法宣告死亡、失踪,丧失或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又无人代其偿还债务的;
4.抵押房屋被有关司法机关依法限制、处置的。
七、广州住房公积金贴息贷款的其他规定详见《广州市住房公积金贴息贷款实施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