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25日),广州住房公积金中心官网发布《关于贯彻落实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四部门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通知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对广州市公积金在提取、转移接续等方面都作出新规定。
暂停通过离职提取方式提取公积金
缴存个人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先办理个人账户封存,不得选择通过离职提取方式提取。账户封存期间,可通过全国异地转移接续平台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转移接续手续。在本市开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并稳定缴存半年以上的缴存人,可申请将原缴存地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转移到本市。
限制提取公积金用于炒房
为限制提取公积金用于炒房或其他投机行为,《意见》规定,同一人一年内两次以上(含两次)变更婚姻关系供方,或同一套住房,一年内产权变更两次以上(含)的,产权人及配偶均不能申请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
在公积金提取地区方面,《意见》指出,在非本市和非本人及配偶户籍所在地购房的,暂停住房公积金提取资格。根据该规定,假设人在广州工作并交纳公积金,户口在珠海,则其在广州和珠海购房仍具有提取公积金的资格,但如果在东莞、中山等非广州和非户籍城市购房的,则不能提取公积金。
支持提取公积金支付房租
缴存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在本市行政区域均无自有产权房的,可选以下任一方式申请提取,每半年可提取一次:
1.无需提供租赁备案及发票,连续缴存满3个月后即可申请600元/月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房租。
2.提供租赁备案证明及发票的,在租赁合同期内提出申请,提取额度不超过实际已支付的租金且不超过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2倍的40%。
3.租住本市公共租赁房的,在租赁合同有效期内提出申请,提取额度不超过实际已支付租金。
对于为什么要暂停非本市、非户籍地购房提取资格?广州公积金中心解释:“根据文件精神,不允许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炒房投机”、“对于异地购房尤其是非户籍地非缴存地购房的情况,各地可结合自身实际情况阶段性停止实施该类型提取政策”。
根据意见内容,新措施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对于该实施意见施行前已提交申请的,仍按原政策执行。
意见全文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