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级以上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障局):
《广东省工伤康复服务项目及支付标准(试行)》(简称《支付标准》)已经省物价局审核同意,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按照执行。
一、各地要按照《广东省工伤康复协议机构准入标准》(粤劳社办〔2006〕374号)的规定严格管理工伤康复协议机构评审、认定等工作,并依照《广东省工伤康复协议机构康复医疗服务协议书(试行范本)》(粤劳社办〔2007〕277号)与医疗(康复)机构签订工伤康复医疗服务协议。
二、《支付标准》仅限在劳动保障部门核准的工伤康复协议机构范围内执行,由统筹地区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三、各统筹地区康复协议机构须向劳动保障部门申报其所能提供的工伤康复服务项目,经省工伤康复专家委员会评估核准后方可按此标准执行。
四、省级工伤康复专科医疗机构开展的工伤康复服务支付标准可在《支付标准》规定的标准基础上上浮10%。
《支付标准》试行期为两年,各地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厅反映。
二〇〇八年一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