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变更部分社保业务办理流程的通告
各参保单位、参保人:
《广州市劳动用工备案和就业失业登记办法》于2008年7月1日正式实施。根据相关规定,从《办法》实施之日起部分社保业务办理流程作出调整,具体变更事项如下:
一、单位、个人参保登记
用人单位(广州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各类企业、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和劳动者(包括自主创业、灵活就业、从事自由职业等劳动者)必须先到劳动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办理劳动用工备案、就业登记后,再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加社会保险手续。
详细办理手续可查看《关于印发劳动用工备案和就业失业登记办事指南的通知》(穗劳社函〔2008〕509号)(见附件1)。
二、业务用表
原《社会保险增减人员申报表》不再使用,变更为使用《广州市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增减员表》(见附件2),此表填写一式三份,办理劳动用工备案、就业登记手续后领回一式两份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电子报盘格式相应更新(见附件3),采用电子报盘格式申报的单位除携带电子介质外,还须通过此格式打印《广州市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增减员表》“打印简化版”一式三份,办理劳动用工备案手续后领回一式两份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三、以下几类情况不必先在市劳动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办理用工备案、就业登记,可直接办理参保登记:
1、农转居、被征地、居民医保办理单位及其下属人员的参保登记;
2、隶属中央、省、部队、外地的单位办理单位及其下属人员的参保登记;
3、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办理下属在编人员的参保登记;
4、超龄人员办理延缴。
上述几类情况的参保登记业务及全部停保业务使用新的业务用表,不需填写劳动用工备案、就业登记相关项目。
附件1:《关于印发劳动用工备案和就业失业登记办事指南的通知》(穗劳社函〔2008〕509号)
附件2:《广州市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增减员表》
附件3:《广州市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增减员表电子表》
以上附件请登陆:http://www.gzlm.net/sbjjzx/zengjianyuan.html 下载
广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二○○八年六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