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SS
热门关键字: 人才派遣  劳务派遣  代买  派遣  社保
当前位置 :| 首页>代买社保>参保须知>

关于变更部分社保业务办理流程的通告

来源:广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作者:super 时间:2009-05-25 点击:

关于变更部分社保业务办理流程的通告

 

各参保单位、参保人:

《广州市劳动用工备案和就业失业登记办法》于2008年7月1日正式实施。根据相关规定,从《办法》实施之日起部分社保业务办理流程作出调整,具体变更事项如下:

一、单位、个人参保登记

用人单位(广州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各类企业、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和劳动者(包括自主创业、灵活就业、从事自由职业等劳动者)必须先到劳动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办理劳动用工备案、就业登记后,再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加社会保险手续。

详细办理手续可查看《关于印发劳动用工备案和就业失业登记办事指南的通知》(穗劳社函〔2008〕509号)(见附件1)。

二、业务用表

原《社会保险增减人员申报表》不再使用,变更为使用《广州市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增减员表》(见附件2),此表填写一式三份,办理劳动用工备案、就业登记手续后领回一式两份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电子报盘格式相应更新(见附件3),采用电子报盘格式申报的单位除携带电子介质外,还须通过此格式打印《广州市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增减员表》“打印简化版”一式三份,办理劳动用工备案手续后领回一式两份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三、以下几类情况不必先在市劳动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办理用工备案、就业登记,可直接办理参保登记:

1、农转居、被征地、居民医保办理单位及其下属人员的参保登记;

2、隶属中央、省、部队、外地的单位办理单位及其下属人员的参保登记;

3、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办理下属在编人员的参保登记;

4、超龄人员办理延缴。

上述几类情况的参保登记业务及全部停保业务使用新的业务用表,不需填写劳动用工备案、就业登记相关项目。

 

 

 

附件1:《关于印发劳动用工备案和就业失业登记办事指南的通知》(穗劳社函〔2008〕509号)

附件2:《广州市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增减员表》

附件3:《广州市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增减员表电子表》

以上附件请登陆:http://www.gzlm.net/sbjjzx/zengjianyuan.html 下载

 

 

广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二○○八年六月三十日


最新评论共有 0 位网友发表了评论
发表评论
评论内容:不能超过250字,需审核,请自觉遵守互联网相关政策法规。
用户名: 密码:
匿名?
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