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参保单位、参保人:
根据《关于广州市2009年调整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文件精神,我中心对符合条件的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和1-4级工伤人员伤残津贴(也称残疾退休金,下同)进行了调整,并于1月22日发放。现对有关调整内容通告如下:
一、调整对象
基本养老金调整对象:2009年6月前(含该月)已经办理申领养老金的企业离退休人员。
按《关于给企业离休人员增发离休补助金的通知》穗办(1997)2号和《关于解决企业化管理并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离休干部生活待遇问题的通知》穗老字〔1999〕1号的规定,参照我市机关离休人员离休金调整的离休人员除外。
伤残津贴调整对象: 2009年6月前(含该月)已按月领取工伤保险伤残津贴的人员。
二、调整办法
(一)离、退休人员:定额增加83元/月;再按照本次调整前基本养老金的5%增加基本养老金。
(二)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具有高级职称的企业退休科技人员(含正高职称、副高职称及高级技师) 、1953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退休人员和原工商业者, 按第(一)款方法调整后,再增加40元/月的基本养老金。
(三)军转干部退休人员:按第(一)款方法调整后,基本养老金仍不足1712元/月的,按1712元/月发放。
(四)按月领取工伤保险伤残津贴人员:按上述办法进行调整。
三、举例说明
如,某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2008年12月基本养老金为1500元,则本次调整后为:
四、发放时间
(一) 2009年1月22日前将2009年1月的调整金额发放至退休人员养老金存折,请各相关人员及时打本查询。
(二)2009年2月起,基本养老金按调整后的标准进行发放。
二〇〇九年一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