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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有多少侥幸就有多少遗憾

来源: 作者:社保代理咨询 时间:2012-04-09 点击:

   工伤保险有多少侥幸就有多少遗憾
  说起工伤保险,劳动者或许会认为这与自己无关,用人单位则认为只要管理严格不会发生工伤。其实,这都是一种侥幸心理。因为一旦发生事故,劳动者第一反应是单位应当给自己上工伤险,方便治疗和维持基本生活;单位则是后悔不已,上个工伤险没有多少钱,现在却要支付各种补助几十万元了。
  因此,工伤保险不仅与劳动者的切身利益相关,还关乎着企业的效益和经营风险。本文通过工伤保险最常见的几个案例进行了解说,看看我们身边是否有这样的侵权行为?
  不买工伤保险买商业保险,发生工伤员工可以要求公司赔付吗?
   2009年6月,陈某到某公司担任司机一职。入职后公司给他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期限是一年。但是未给其缴纳工伤保险。2009年9月,他出车时发生交通事故死亡,劳动部门认定陈某死亡为工伤,保险公司给付其母亲金某保险金30万元。公司的负责人认为,现在保险公司已经支付30万元,而金某再要求其支付工伤保险待遇25万元没道理。
  法官说法:工伤保险属于社会保险,属于国家强制性保险。《工伤保险条例》第62条规定,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国寿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属于商业保险,属于自愿投保,国家提倡单位为职工上商业保险,但不强制。
  以上两种保险的关系是性质不同,可同时并存。如果发生工伤了,劳动者一方面获得商业保险的赔偿,同时还可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可见金某在获得30万元的商业保险赔偿后,依然有权享受25万元的工伤死亡待遇。
  维权提示:工伤保险的立法目的是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分散单位的工伤风险,本身关乎社会公众利益,具有强制性的属性,因此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利人利己。
  单位买了工伤保险,发生工伤了还是要赔付吗?
  某报社投递员黄某2010年12月在工作中受伤,在治伤期间,该报社停发了其工资。后黄某被认定为工伤,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10级伤残。黄某要求报社给予补偿,但报社认为已为黄某办理了工伤保险,他应找当地工伤保险机构解决,黄某于是投诉到当地劳动行政部门。经调解,报社和黄某终于达成协议,由报社支付给黄某一次性经济补偿2.9万元,双方解除劳动合同。
  评析:有些用人单位认为为职工购买工伤保险后,职工的工伤待遇就应当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自己不需要给予职工任何补偿,实际上这种做法是违反法律规定的。《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第1款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第37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7~10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7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8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9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10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从上述规定看出,除了工伤保险基金应当支付的费用以外,用人单位还应当给付劳动者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以及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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