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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招啦!广东省强化工伤保险基金支出安全性

来源: 作者: 时间:2017-03-01 点击:

  近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联合印发了《广东省工伤保险专项经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进一步规范了专项经费使用项目,厘清了使用边界,明确了使用要求,完善了预算和使用程序,强化了监督管理,使我省工伤保险专项经费管理更加有法可依,确保基金安全、完整、有效运行。
  

广东省工伤保险专项经费管理办法 


  社会工伤保险制度
  
  社会工伤保险制度通过依法筹集和使用工伤保险基金,从而保障工伤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工伤保险基金是广大参保职工的“保命钱”,是实现“伤有所助”的重要基础,必须要确保依法依规管理使用。
  
  根据工伤保险有关法律法规,国家建立了社会工伤保险制度,工伤保险法律法规规定工伤取证费和劳动能力鉴定费、工伤预防费作为工伤保险专项经费进行管理。
  
  原2005年印发的《广东省工伤保险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已不能完全适应工伤保险工作需要,应及时修改完善。因此,广东省组织修订了工伤保险专项经费管理办法。
  

广东省组织修订了工伤保险专项经费管理办法


  《办法》主要在以下方面进行了规定或者修订:
  
  明确专项经费禁止用途
  
  为确保基金安全划定了红线。《办法》明确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将工伤保险专项经费用于部门或单位的人员和公用费用开支、投资运营、兴建或者改建办公场所、购置交通工具和各种设备、发放奖金、租赁或者挪作其他用途。
  
  明确了专项经费使用范围
  
  为经费使用提供了详实依据。以工伤预防培训为例,《办法》将工伤预防培训对象细化为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及职工,其他有关部门对本系统内工作人员培训不能作为工伤预防费使用范围,避免与行政经费混同使用。
  
  明确了专项经费使用程序
  
  为规范管理提供了基本遵循。《办法》规定,由人社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编制和确定工伤预防具体实施项目,未按程序批准和未列入预算的不得实施。工伤保险专项经费要专项核算,并进行年度清算。
  
  《办法》深入贯彻了《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等要求,其出台实施是坚决落实国家和省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的重要举措,必将更好地促进我省工伤保险工作的顺利开展和工伤保险事业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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