罚不重不足以服众,是劳动合同法颁布实施后人才派遣用工不仅没有得到有效规制,反而出现人才派遣单位数量大幅增加、人才派遣用工规模迅速扩大情况的主要原因之一。
这一点在关于人才派遣单位的规定中体现得尤为突出。
现行劳动合同法有关人才派遣法律责任的规定是第九十二条。该法条是这样规定的:“人才派遣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以每人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人才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在我国人才派遣市场鱼龙混杂,人才派遣机构进入门槛极低、只需停留于劳务中介的执业水准即大可渔利的现实背景下,这样“温柔”的惩处,显然难以起到有效的震慑作用,其结果是人才派遣行业的非正常繁荣。
以广东东莞市为例,2008年1月1日以前成立的派遣机构仅43家,2008年成立58家,2009年成立158家,2010年成立358家,到2011年,仅上半年就成立166家,发展速度之快根本不符常理。
正因如此,要求尽快完善法律责任追究机制,对运营不规范的人才派遣单位采取强制手段或处罚措施的呼声日高。
全国人大常委会此次修改劳动合同法显然应和了这样的呼声。修正案(草案)将第九十二条修改为:“违反本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未经许可,擅自经营人才派遣业务的,由劳动行政部门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人才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以每人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对人才派遣单位,撤销其经营人才派遣业务的行政许可;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人才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近日,针对上述问题,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重点审议了《劳动合同法修正案(草案)》中与人才派遣相关的四条条款。那么,此次《劳动合同法修正案(草案)》中关于人才派遣的规定有哪些值得期待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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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格人才派遣“三性”岗位范围
记者调查:
去年全国总工会向人大法工委提交的《人才派遣报告》显示:据不完全统计,全国人才派遣人员已高达6000多万,其中部分央企甚至有超过2/3的员工都属于人才派遣,石油、化工、电信、金融、银行、航空、铁路等系统最为严重。
去年10月底召开的《劳动合同法》国际研讨会上,许多专家、学者、律师一致表示,人才派遣之所以呈现“非正常繁荣”状态,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劳动合同法》对人才派遣的规定过于“原则”,无法起到限制用人单位规避《劳动合同法》的作用。《劳动合同法》第66条规定:“人才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这就让违规企业借此规定打起了擦边球。
法律亮点:
根据《劳动合同法修正案(草案)》规定,人才派遣将“一般”改为“只能”在“三性”岗位上实施,并对“三性”岗位作了进一步界定——临时性,是指用工单位的工作岗位存续时间不超过6个月;辅助性,是指用工单位的工作岗位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替代性,是指用工单位的职工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在该工作岗位上无法工作的一定时期内,可以由被派遣劳动者替代工作。
被派遣劳动者同工同酬
记者调查:
人才派遣是指由人才派遣机构与被派遣劳工订立劳动合同,由实际用工单位向被派遣劳工给付劳务,劳动合同关系存在于人才派遣机构与被派遣劳工之间,但劳动力给付的事实则发生于被派遣劳工与实际用工单位之间。被派遣劳工不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不建立劳动关系,而是与派遣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形成“有关系没劳动,有劳动没关系”的特殊用工方式。
在某大型电器城做销售工作的任先生告诉记者:“公司没和我签正式合同,薪酬也比别人少,销售提成的点数也比正式员工少几个百分点,福利方面也不公平,逢年过节没有补贴不说,公司内部的一些优惠购买政策我也享受不到。”这个两年前就入职的“被派遣工”认为自己“转正”的希望渺茫。
正是人才派遣用工的特殊性,使得企业(特别是国企)对人才派遣工实行“身份歧视”,对被派遣劳工与本单位劳动合同制职工实行不同的工资福利标准和分配办法,有的被派遣劳工的劳动报酬、社会保险、企业福利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合同制职工相比差距较大。
法律亮点:
《劳动合同法修正案(草案)》规定,人才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以及与用工单位订立的人才派遣协议,载明或者约定的向被派遣劳务者支付的劳动报酬应当符合同工同酬的规定。
加大违规处罚
记者调查:
虽然国家承认人才派遣是一种合法的用工形式,并对这项制度的实施作了明确限制,但人才派遣仍被很多企业滥用,主要原因是,人才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滥用人才派遣的违法成本很低,远远超出收益,这就促使了人才派遣市场违规违法行为的滋生。
本市一位从事人才派遣工作的人员告诉记者,派遣每个劳工的管理费是每月50元到400元。效益好的话,每年能派出1万人,按照平均管理费200元标准,派遣公司一年的收益可达几千万元。而且,许多派遣公司的利润还不只靠管理费,而是在“节省”保险费上。用工单位如果给人才派遣工缴纳“五险一金”,按照天津市的标准,2012年度用人单位和职工缴纳城镇职工保险费基数的最低标准和最高标准分别是2006元和10560元。所以想节省成本的用工单位就会找不正规的派遣公司,商议不给人才派遣工上社会保险,这样就可省一大笔钱。
法律亮点:
为进一步严格规范人才派遣用工,《劳动合同法修正案(草案)》对法律责任部分作了相应修改:一是增加规定,对未经许可擅自经营人才派遣业务的,由劳动行政部门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二是进一步明确规定人才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法律规定的,处以罚款,并适当提高罚款额度;对人才派遣单位并可吊销其经营人才派遣业务的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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