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难以维护劳务派遣用工经济利益。用工单位的派遣工由于是按照“三性”用工规定使用的,享受不到用工单位同工同酬待遇、随经济效益增长而正常增长工资待遇、带薪休年假待遇、福利等。但是在用工单位突破“三性”规定,无序扩大使用派遣工时,就使派遣工队伍迅速增加,成为相对的弱势群体。对此,用工单位工会组织受用工单位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合同》、用人单位与派遣工签订的《劳动合同》、用工单位与派遣工间签订《劳务协议》所缚,无法进行维护派遣工的经济利益。有的用工单位为回避“同工同酬”问题,将部分工种或岗位全部调用派遣工,彻底“消除”派遣工与合同工之间薪酬、权益等方面的差别。面对种种侵害派遣工经济利益问题时,用工单位工会组织无所适从,即使上级工会组织参与维权,依然难以理清用工单位与用人单位的劳务关系、派遣工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派遣工与用工单位的有偿使用关系之间的利益规定。绝大多数用工单位无视法律法规规定,随心所欲地辞退派遣工,而在工会组织为之争讨补偿时,需要三方同时举证,只要其中两方约定不明或无约定,问题就变得无限复杂起来,使劳动者利益维权困难重重。
3.难以建立企业内部和谐劳动关系。用工单位职工队伍中,派遣工往往在生产一线岗位从事最脏最累最险的工作,但劳动报酬却与合同工相去甚远,尤其是在工资、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等方面严重低于合同工的标准。绝大多数派遣工迫于就业压力,加之维权意识不强,主动放弃自己合法的民主权利和经济利益。而派遣工的用工关系和劳动关系相分离造成大量派遣工成为工会组织发展会员和维护权益的“盲区”,派遣工在用工单位中处于弱势地位,利益诉求无畅通渠道,所以对企业没有归属感、责任感和忠诚度。派遣工的这种心境极不利于建立和谐的劳动关系,无论用工单位工会对此做出多少努力,在失范的劳务派遣运行中都是苍白无力,无法弥合二元结构之间的对立,不能消除派遣工群体潜藏诸多不稳定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