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调整后津贴是什么样的?
调整的幅度又有多少?
具体如何调整
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根据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17年度调整工伤保险伤残津贴的通知》(粤人社规〔2017〕9号文)的文件要求,潮州市将调整工伤保险伤残津贴。
01
调整时间
从2017年1月1日起调整。
02
调整对象
2016年12月31日前(含本日)已领取伤残津贴,在2017年1月1日后仍符合继续享受伤残津贴条件的一级至四级工伤伤残人员。
2017年1月至6月首次领取伤残津贴的一级至四级工伤伤残人员,在核定首次领取伤残津贴的月标准时,同时按本办法进行调整,调整增加额从首次领取伤残津贴之月起发放。
03
调整比例和办法
调整比例按照2016年全省月人均伤残津贴的5.5%左右确定。
按照普遍调整与适当倾斜相结合的原则,采取定额调整与定比调整相结合的办法,适当倾斜特定人群。具体的调整办法如下:
01
普通调整
1.每人每月定额加发71元。
2.2016年12月31日前已经领取伤残津贴的一级至四级工伤伤残人员,按本人调整前伤残津贴月标准的3.2%定比计算调整额;2017年1月至6月首次领取伤残津贴的一级至四级工伤伤残人员,按本人首次领取伤残津贴月标准的3.2%定比计算调整额。
02
倾斜调整
1.领取伤残津贴的一级至四级工伤伤残人员,在2017年6月30日前(含本日)年满75周岁及以上的,每人每月加发100元,全年1200元,在2017年6月30日前(含本日)年满70周岁不满75周岁的,每人每月加发50元,全年600元。增加的伤残津贴单列一次性发放,不纳入伤残津贴年度调整基数。
2.领取伤残津贴的一级至四级工伤伤残军转干部,经本次调整后未达到所在市调整后月人均伤残津贴水平的,按所在市月人均伤残津贴标准计发。
3.根据以上普遍调整、倾斜调整的办法调整的一级至四级工伤伤残人员,如其伤残津贴仍低于2486元/月的,按照2486元/月的标准予以发放。2017年7月1日至12月31日内首次享受伤残津贴的一至四级工伤伤残人员,如其核定的伤残津贴仍低于2486元/月,按照2486元/月的标准予以发放。
资金来源
本次调整加发的伤残津贴随同伤残津贴一并发放,所需资金按照《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支付。
其他事项
2016年12月31日前(含本日)按规定享受伤残津贴的五级至六级工伤伤残人员,从2017年1月1日起,其伤残津贴在2016年伤残津贴计发标准的基础上增加5.5%,由用人单位按规定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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