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社会保险业务受理部门
市属以上单位的社会保险业务在广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办理,区属单位、自由职业者的社会保险业务在所属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办理。以下全部统称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二、单位社会保险日常业务的办理
(一)新参保单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手续
用人单位在领取《营业执照》或获准成立后 30天内,必须依法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及申报缴费,办理手续时请提供以下资料:
1、《营业执照》副本(或批准成立文件)复印件;
2、《基本存款帐户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或开户银行出具的《核准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
3、《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副本复印件;
4、《地方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5、如有《广州市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手册》或《广州市职工劳动手册》的一并提供;
6、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还需提供《验资报告》及复印件;
7、股东身份证复印件,已在广州市统筹范围外参保的,请提供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出具的参保证明;
8、填写《社会保险登记表》;
9、填写《社会保险增减人员申报表》一式两份。
10、于办理后的次月10号前到相对应地税部门办理缴款协议。
(二)单位终止社会保险关系的办理
用人单位发生注销、停业、解散、破产、撤销或其他情形时,须当月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手续。需要携带的材料有:
1、《社会保险登记证》原件;
2、地税局(或者是国税局、工商局)出具的注销受理回执或注销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办理当月的社会保险费银行托收凭证原件、复印件;
4、如有欠款,需缴清欠款,并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通用缴款书》原件、复印件;
5、填写《社会保险增减人员申报表》一式两份,办理全部参保人员的减员手续。
(三)单位参保登记资料变更的办理
变更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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携带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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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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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2) 在市工商局领取《营业执照》的提供《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在省工商局领取《营业执照》的提供《核准企业变更登记通知书》 ; (3)《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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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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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执照》、《地税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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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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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税登记证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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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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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姓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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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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须提供《验资报告》、《股东手册》原件、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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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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帐户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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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开户银行的《核准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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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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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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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帐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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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上述资料外,单位还需填写《参保单位基本资料变更登记表》一式两份。
(四)《社会保险登记证》有关业务
1、新参保单位领取《社会保险登记证》
新参保单位办理好社会保险登记手续后,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社会保险登记证》。参保单位今后办理所有社会保险业务,均需携带《社会保险登记证》原件。
2、《社会保险登记证》的遗失补领、到期重发
遗失《社会保险登记证》的,单位需提供书面申请,陈述遗失经过,向所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补发。
《社会保险登记证》到期需要换领新证的,单位需持原证,在办理《社会保险登记证》 年审的同时提出申请,由办理年审机构予以换发。当年年审结束后才到期的,可以继续使用,至下一次社保年审时换发新的《社会保险登记证》。
3、《社会保险登记证》的年审
在市社保中心参保的单位在广州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办理;各区社保中心参保的单位在对应的区社保中心或区劳动保障监察支队办理。
年审的具体时间、所需材料以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发布的通告为准。
4、《社会保险登记证》的注销
单位终止社会保险关系的,在办理完终止业务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回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证》,作注销处理。
三、单位人员社会保险日常业务的办理
(一)单位人员增减变动的办理
已参保单位每月人员有变动的,需在每月月底前办理有关手续,并提供以下资料:
1、《广州市职工劳动手册》;
2、《社会保险增减人员申报表》一式两份。
省属单位退休人员在省社保局核定批准退休后,应及时填写《省属单位参加广州市医疗保险新增退休人员名单》,经省社保局盖章确认后,前往所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本单位退休人员的医疗保险增员手续。
(二)参保人员年度缴费工资的申报
每年 3-5月,用人单位应根据本单位全部参保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情况,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新一年度缴费工资(原则上要求用电子文档方式申报和网上申报)。
(三)参保人员个人资料变更的办理
变更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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携带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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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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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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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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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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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年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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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原件及记录出生年月最早记录的复印件一份),职工个人的申请书及单位审核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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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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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如改变股东身份需股权变更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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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口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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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一份,需复印户口首页及其本人资料那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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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工作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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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职工连续工龄审核表》原件、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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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退休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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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前或延迟退休的批文及其复印件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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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上述资料外,单位还需填写《参保人员个人基本资料变更申请表》一式两份。
(四)参保人员社会保险关系转移的办理
1、转入
提供以下资料办理:
(1)《社会保险基金转移通知书》;
(2)《广州市职工劳动手册》;
(3)转出地养老保险手册;
(4)本人《户口簿》。
2、转出
提供以下资料办理:
(1)接收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的接收函件;
(2)接收地社会保险机构全称、开户银行、帐号;
(3)有《广州市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手册》或《广州市职工劳动手册》的一并提供。
(五)参保人员补缴社会保险费的申办
1、申报流程
由单位出具书面申请,陈述补缴的事实及理由,填写一式三份的《广州市社会保险费补缴申请表》,连同相关的原始资料,向所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
(二)相关的原始资料
1.属原固定工及合同制职工的,应提供职工本人的档案、录用(招工)审批表、历年《广州市职工劳动手册》等原始资料;
2.属其他用工形式的,应提供合同书、录用(招工)审批表(或招工表)、历年《广州市职工劳动手册》(外地户口职工可不提供)等原始资料;
3.未办理招用工手续,但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应提供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材料(如原始工资发放表、考勤表等)
4.如果要求补缴1998年7月之前的社保费,还应提供户口簿及复印件。
(六)参保人员延长缴费年限的申办
1、申报流程:单位应在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60天内,向所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自由职业者由本人向户口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
2、所需材料:
高级专家申办的,须提供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延续缴费年限申请表》一式三份;
市管干部申办的,须提供市委组织部的任命书原件及复印件,退休时应提供市委组织部的批准退休的文件原件及复印件,《延续缴费年限申请表》一式三份。
私营企业从业人员申办的,须职工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单位加具意见,同时填报《延续缴费年限申请表》一式三份。
自由职业者申办的,须本人提供书面申请,提供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填报《延续缴费年限申请表》一式三份。
(七)参保人员视同缴费年限的录入
需提供广州市职工劳动手册、《广州市职工连续工龄审核表》原件及复印件。档案在各级劳动保障部门托管而无法提供《广州市职工连续工龄审核表》原件的人员,需提供复印件复印件需由托管部门加盖公章,注明“与原件相符”,并经托管部门的主管人及经手人签名,用信封密封后加盖骑缝章。
注明:社会保险全部业务所需提供的资料复印件请统一用 A4纸。
社会保险费的核定
社会保险费的征缴按各险种规定的缴费基数及缴费比例同单征收。缴费核定办法为当月核定次月应缴金额。用人单位当月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有关申报手续,次月地税部门通过单位开户银行划款方式征集社会保险费。逾期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还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一、养老保险
(一)征缴范围:广州市的所有企业和非国家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职工(雇工),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自由职业者。
(二)征缴比例
1、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的本市城镇户口人员。
(1)缴费基数——以上年度申报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税项的月平均额为基数,低于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缴纳;高于300%以上部分不计征。每年七月进行调整。
二、工伤保险
(一)征缴范围:广州市所有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
在建筑施工和矿山行业工作的农村户口职工,在新参保和续保时,可以选择只参加工伤保险,暂不参加其他险种。
(二)征缴比例:工伤保险基金由单位缴纳,个人不缴费。每年七月根据单位上年度工伤费用收支情况实行浮动费率制度。具体见表一、二。
工伤保险缴费标准表
表一
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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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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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费基数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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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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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供销、贸易、饮食旅游服务业、文教卫生系统、环卫、园林、金融、团体事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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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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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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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工业、机械造船业、供电、水电、邮政、电信、林业、重工业、化工业(除本表第三类的行业外)、电子工业、医药工业、起重搬运、内河航运、航道、印刷、修理业、建材工业、种植业、卷烟、一轻、二轻、房管、锅炉制造业、水泥制造业、纺织工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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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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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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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工程、海上捕捞、地质矿产和测绘行业、化工中的下列行业(化肥、农药、氯碱、无机盐、染料及染料中间体、涂料、有机原料、助剂、溶剂、无机产品的制造业)、橡胶工业中的橡胶加工和三大合成制造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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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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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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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海运、陆地运输、铁路运输、港口、烟花炮竹制造业、锅炉安装、机电安装、矿山、煤炭工业、勘探、冶金钢铁工业、采石场、石油钻井、石油然料煤气生产加工存储、兵器工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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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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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浮动费率
表二
收支率
|
增减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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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支率
|
增减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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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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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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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85%
|
增5%
|
11-20%
|
减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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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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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8%
|
21-30%
|
减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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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100%
|
增10%
|
31-40%
|
减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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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120%
|
增15%
|
41-50%
|
减10%
|
|
121-130%
|
增20%
|
51-60%
|
减5%
|
|
131-140%
|
增25%
|
61-70%
|
不变
|
|
141-150%
|
增30%
|
71-75%
|
增3%
|
|
151%以上
|
增35%
|
注:(1)收支率=单位当年发生的工伤保险费用/当年缴纳的工伤保险费;
(2)增减率:在现标准缴费率的基础上增减;
三、生育保险
(一)征缴范围:广州市的所有企业和非国家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职工(雇工),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
(二)征缴比例:单位按缴费基数的 0.85% 缴纳,个人不缴费。
四、失业保险
(一)征缴范围: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事业、城镇个体户及其职工(雇工),国家机关中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
(二)征缴比例:单位按缴费基数的 2% 缴纳,城镇户口职工按 1% 缴纳,农民合同制职工个人不缴费。
五、基本医疗保险
(一)征缴范围
广州市行政区域内所有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在职职工、退休人员。
(二)征缴比例
1 、在职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单位按缴费基数的 8% 缴纳,个人按 2% 缴纳。
2 、退休人员的过渡性医疗保险金:单位按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 7.5% 缴纳。
3 、重大疾病补助金: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均由单位缴纳,目前标准为 5 元 / 人·月。
印刷版本:2007年第二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