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月1日起,一大批重要的劳动法新规将正式影响我们的生活。详见下方内容:
七类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将向社会公布
人社部发布的《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办法》将于2017年1月1日起施行。《办法》明确,七类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应当进行社会公布。包括:(一)克扣、无故拖欠劳动者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二)不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或者不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情节严重的的;(三)违反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情节严重的;(四)违反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情节严重的;(五)违反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六)因劳动保障违法行为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七)其他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
企业劳动保障将实行诚信等级评价
人社部发布的《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将对企业进行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
《办法》将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划分为A级、B级和C级。具体划分标准为:企业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未因劳动保障违法行为被查处的,评为A级;企业因劳动保障违法行为被查处,但不属于C级所列情形的,评为B级;办法对于C级,具体列明了几种情形,符合所列情形之一的,即属于C级:因劳动保障违法行为被查处三次以上(含三次)的;因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引发群体性事件、极端事件或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因使用童工、强迫劳动等严重劳动保障违法行为被查处的;拒不履行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行政处理决定或者行政处罚决定的;无理抗拒、阻挠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因劳动保障违法行为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办法》对这三类企业分别有规定了相应激励和惩戒措施。
《北京市积分落户管理办法(试行)》施行
《北京市积分落户管理办法(试行)》将于2017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规定,申请人申请积分落户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持有本市居住证;(二)不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三)在京续缴纳社会保险7年及以上;(四)无刑事犯罪记录。
广州: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金为150元/月
2017年1月1日施行的《广州市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办法》规定,奖励金按每人每月150元的标准发放。本市财政供养人员奖励金按照经费供给渠道由市、区财政分别负担解决;其他人员奖励金所需经费按照户籍所在地由市、区两级财政按照财政体制规定比例分担。奖励对象在申请最低生活保障、低收入困难家庭认定、医疗救助等社会救助时,奖励金不计入其家庭收入。
深圳明确《残疾人保障法》的具体实施
根据2017年1月1日起施行的《深圳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职工人数达到一定数量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上一年度平均在职职工总数的百分之零点五的比例安排本市户籍残疾人就业。用人单位未按照前款规定安排本市户籍残疾人就业的,应当按照实际差额人数和本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一定比例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江苏省明确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
根据2017年1月1日起施行的《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上下班途中”包括下列情形:(一)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经常居住地之间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二)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三)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苏州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1月1日起实施
《苏州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明确了吴中、相城区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认定工作,对工伤认定权限进行下放。此外,《办法》还明确了申请工伤认定时应当提交的申请材料,方便用人单位、职工及其近亲属有针对性的提交材料,并明确当地就业管理机构履行一到四级工伤职工托管职能。《办法》还完善了工伤职工养老、医疗待遇的规定,保证一到四级工伤职工退休后待遇不低于退休前享受的伤残津贴。
《河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1月1日起施行
根据即将施行的《河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用人单位应当给予经期女职工下列劳动保护:(一)不安排经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二)从事连续四个小时以上站立劳动的,经本人申请,为其安排适当的工间休息;(三)经医疗机构证明患有重度痛经不能正常工作的,给予一至两天的休息。此外,女职工产假期满,经本人申请,用人单位批准,哺乳期可以休假至婴儿满一周岁,请假期间的待遇由双方协商确定。婴儿满一周岁后,经医疗机构确诊为体弱儿的,用人单位可以适当延长该女职工的哺乳期,但最长不超过六个月。
《沈阳市劳动争议调解条例》1月1日起施行
《沈阳市劳动争议调解条例》分为6章39条,包括条例适用范围、调解组织和调解员、调解程序、调解协议和法律责任等内容。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因休息休假、社会保险以及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等发生的争议,可依《条例》调解。针对劳动争议调解中存在的一些问题,《条例》也提出了相应的解决办法。
福建:拖欠工资的企业上市会受阻
根据2017年1月1日起施行的《福建省用人单位工资支付行为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暂行规定》,被评价为工资支付行为严重失信的用人单位,自评价后3年内,将受到多部门的联合失信惩戒。惩戒措施包括:纳入人社部门、行业主管部门拖欠工资“黑名单”;在日常监管中,列为重点监督检查对象;在招投标、资质审核、市场准入等方面依法依规予以限制;在政府性资金支持等选择性扶持政策的执行时,取消其申请资格;引导金融机构在融资授信时给予信贷约束;将其严重违法行为向社会公布等。同时,企业若在最近3年内存在工资支付行为严重失信情形,在向中国证监会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将被给予不同意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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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7-0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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