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关临近,大家最关心的就是“年终奖”。上海一家酒店有个惯例,就是年终奖要留到来年的三四月份才发,目的就是想留住员工。四川员工小芹到这家酒店打工三年,往年对此也不是很介意:只要钱不少就行。
但今年她却遇到了问题:老家来信说,今年过年让她和男友一起回家成亲,婚后就留在老家就业。这样一来,今年的年终奖岂不就要“泡汤”?她去找老板商量能否在离职前发给她,老板一点也不通融:“年终奖不是工资,这个‘年终奖’说穿了就是‘留人奖’,过完年你留下就有,不留下就没有。否则大家领完年终奖就和我拜拜,酒店春节期间一下子招不到人,你让我怎么办?”小芹有点不高兴:“不是我不体谅酒店的困难,可我今年要回家结婚啊!再说我的劳动合同上写得很清楚:工作满一年可以拿到2000元至3000元的年终奖。”老板也振振有词:“你没看劳动合同上还有写:年终奖在第二年的四月前发放,此前离职员工作为自动放弃。”
小芹觉得这条规定很不公平,她可以拿到今年的年终奖吗?
【点评单位】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宣传教育中心
发放年终奖是企业的一种自主行为,法律法规没有要求用人单位发放年终奖的具体规定,但是用人单位在发放年终奖的过程中,不能违反劳动法律法规。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工资总额是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其中奖金一项包括生产奖等。对于生产奖的范围,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若干具体范围的解释》,主要包括超产奖、质量奖、年终奖(劳动分红)等。可见年终奖也是工资的一部分,既然小芹的劳动合同或者酒店的规章制度里面有确定的年终奖数额,酒店就应按时足额发放。《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终止或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在与劳动者办妥手续时,一次性付清劳动者的工资。”所以酒店想通过扣押年终奖的办法达到留住人才的目的,这在法律上是行不通的。即使小芹不离职,酒店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年终奖在次年三四月份发也不妥当。根据《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对实行年薪制或按考核周期兑现工资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每月按不低于最低工资的标准预付工资,年终或考核周期期满时结算。”只要规定年终奖也是按考核周期兑现,就应在年终或考核周期期满时结算。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外,还应支付克扣或拖欠工资额的25%的补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