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受关注的《劳动合同法》修改终于有了实质性的进展。由全国人大法工委主持起草的《<劳动合同法>修改方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修改稿)已于3月底形成,目前正在进一步征求相关部委、专家的修改意见。
从修改的条目来看,只是对《劳动合同法》中的第66条、74条、77条、92条内容做了修改和补充,其中,对92条的修改是将违规人才派遣单位的处罚标准由原来的“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提高至“每人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补充之处是对违反人才派遣“三性”规定的用工单位也明确将受到相同额度的处罚。
针对“人才派遣”
《劳动合同法》自2008年1月实施以来就备受外界质疑。行业内人士普遍的看法是,其中对人才派遣的规定过于“原则”,特别是对如何界定人才派遣的“三性”特征没有明确规定,由此给一些人才派遣单位、用工单位留下了钻法律空子的机会;再有就是对违规人才派遣单位、用工单位的处罚标准太低。
按照《劳动合同法》第66条规定,“人才派遣一般应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但除此之外并未对如何界定“三性”有更进一步的说明,由此导致在实践中存在争议。前述知情人士分析称,为了明确人才派遣岗位范畴,《劳动合同法》修改稿中将原来规定中的“一般”删除,目的在于减少适用中的漏洞。
而对于“三性”具体的界定分别是,临时性是指用工单位的工作岗位存续时间不超过6个月;辅助性是指用工单位的工作岗位为非主营业务单位;替代性是指用工单位的职工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在该工作岗位上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可以由被派遣的劳动者替代工作。《劳动合同法》第92条规定主要是处罚人才派遣单位,对违规用工是按照“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处罚标准,修改后的处罚标准提高至“每人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该条补充的内容还有,对违规用工单位也明确将受到相同额度的处罚。